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及校园公共财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校外实训、实验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驻校内商业经营单位(网点)、师生员工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分管其他工作的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在分管领域履行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统筹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建设学校微型消防站,组建志愿消防队并指导其开展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参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的消防审查、验收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主要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驻校内商业经营单位(网点)的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商业经营单位(网点)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各单位每月要安排一次消防安全自检,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安全检查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给所在校区保卫科。
(五)驻校内商业经营单位(网点)要定期进行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职责外,学生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协同二级学院,定期组织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二)加强日常学生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与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情节严重的学生,依据《辽东学院违章用火用电行为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理。
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职责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公寓的值班值守,及时制止、处置堵塞消防通道、违规给电动车充电等不安全的行为。
(二)加强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情立即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在学校范围内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内单位,当事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馆、礼堂(大学生活动中心)、超市、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校史展览馆、档案室等部位。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五)实验室、科研教学基地、网络数据中心机房、计算机房、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六)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须提前进行风险预测和评估,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对临时搭建、铺设及安装的用电线路、灯光、电器等设施设备,须进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学校保卫部门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保证活动场地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委托消防专业机构组织消防设施安全评估检测并及时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双人值班,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接受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
校内各类施工动用电气焊设备以及使用明火须到保卫部门申请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校内施工使用动力电源须向后勤总公司申请,批准后到保卫部门备案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设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须移交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内出租、出借房屋、场地应当签订房屋、场地租(借)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出借方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危险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进行具有危险性生产、实验时应有人值守。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保卫处,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敷设,禁止擅自改装电路和私接乱拉电线,禁止违反规定在办公场所及公寓使用大功率电器,超负荷用电;各单位加强所属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安全管理。教学、科研、实验、办公、库房、公寓(宿舍)、生产和经营场所等公共建筑内(含地下空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行为。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行为。
第四章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校范围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须及时下达《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消防设施使用方法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防火门是否处于工作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实验室等部位须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员报告;发现初起火情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同时视火情发展情况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防火门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保卫处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须及时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保卫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火灾隐患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责任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并报送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1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人员。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的生物、化学、辐射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六章 火灾处置
第三十七条 发生火灾,对初期火情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视现场火情发展情况及时报警。同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保卫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三十九条 接到火情报警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保卫处负责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情况。
第四十条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火灾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本单位火灾隐患排查。保卫处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并做到专款专用。消防经费包括日常管理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四十三条 日常管理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确定为安全工作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不能参加学校各类先进集体评比,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两年内不能参加学校先进个人的评比。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涉嫌违规违纪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举办各种大型集会等活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经保卫处或公安消防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二)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处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堵塞、挤占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
(四)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五)擅自动用、故意损毁消防设施、器材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拒不改正的。
(七)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带入火种、使用明火造成后果的。
(八)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用火、用电,强令冒险作业的。
(九)改建、扩建、装修事前不备案,不对消防设施进行保护,事后不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
(十)违规用火、用电、用气或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的。
(十一)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各单位包括学校机关、教学教辅及直属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照明、消防广播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辽东学院保卫处
地 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116号
邮 编:11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