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学院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水平和研究质量,引导和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的研究工作,参照《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包括学校批准立项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学校规划课题”)和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领导小组办”)批准立项的省级和国家级各类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级规划课题”或“国家级规划课题”)的立项、研究、结题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规划课题是省级、国家级规划课题的培育课题,通过学校规划课题的立项和初步研究,提高规划课题的立项申报和课题研究能力,为申报省级、国家级规划课题奠定基础。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校高教研究管理部门作为学校规划课题的研究和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成果鉴定、项目结题、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受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的委托,担负省级、国家级规划课题的立项推荐、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经费使用等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规划课题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评审或推荐立项课题、鉴定课题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等。
第三章 课题类型与选题
第七条 学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学校发展与改革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要研究领域,突出应用性、政策性和实证性研究。学校规划课题立项范围包括以下四个领域:
(一)高等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等方面的理论性研究;
(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的应用性研究;
(三)学校发展目标、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等方面的咨询性研究。
(四)学校教育管理领域提高管理有效性,提升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专题研究。
第八条 学校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
第九条 重点课题一般为委托性课题,根据学校发展和改革重大决策需要,由学校确定研究题目,委托有关部门或个人组成课题组进行决策咨询性研究。
第十条 一般课题是由学校确定研究领域,课题主持人根据各自研究领域确定具体研究题目,或者课题组自行确定研究领域和研究题目,对教育教学发展、改革、建设、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立项研究。
第十一条 省级和国家级规划课题的类型与选题,按照辽宁省、国家有关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立项要求,由课题主持人选择课题类型、确定课题题目。
第四章 立项与评审
第十二条 学校规划课题一般一年或两年进行一次立项。根据学校发展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咨询需要,也可以随时以委托课题方式进行重点课题的立项。
第十三条 凡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各类行政管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均可以申报各类规划课题。
第十四条 主持学校规划课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的学校规划课题;主持人或参与人不得以已立项的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各级课题、教学改革研究各级课题作为学校规划课题予以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规划课题主持人申报学校规划课题,须按照课题指南要求确定题目,并在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申请书》,于规定日期前向高教研究管理部门送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学校规划课题主持人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并在课题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每人每次限报一项课题;每项课题限报一名主持人;同一人不得同时参加二个以上(不含二个)的课题组。每个课题组成员为3-10人。
第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二级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根据限额择优的原则,以部门为单位向学校高教研究管理部门集体申报。
第十八条 学校规划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和关系人回避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凡申请课题的评审专家库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规划课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学校高教研究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受理课题立项申请并进行资格和格式上审查;
(二)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课题建议;
(三)学校高教研究管理部门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经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四)经批准立项的课题,以学校文件形式通知课题主持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省级、国家级规划课题的立项,按照辽宁省和国家规划课题立项条件和要求,由课题主持人填写《申请书》提出申请,学校高教研究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推荐,由省或国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立项。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高教研究管理部门负责各级规划课题的管理工作;课题申报的二级单位(部门)要积极为课题研究和成果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各级规划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由课题主持人组织立项、开题、检查、验收、鉴定和结题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规划课题主持人必须在立项批准通知书下达的两个月内组织开题,填写《开题报告》,并将开题报告及时送交学校高教研究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规划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学校高教研究管理部门将通过指导、检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过程管理,学校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课题进行年度或中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学校规划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课题变更申请表》,并经学校高教研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一)变更课题主持人者;
(二)变更课题参与人者;
(三)改变课题名称者;
(四)改变成果形式者;
(五)课题完成时间延期者。
未经学校高教研究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受理结题申请。
第二十五条 省级和国家级规划课题的课题开题、中期检查、课题变更以及规划课题实施过程的管理,按照省和国家有关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学校高教研究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规划课题实行结题鉴定和等级评审制度。通过学校高教研究管理部门组织的结题鉴定者,方视为课题研究工作的最终完成。鉴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档次。
学校规划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学校规划课题的结题鉴定包括会议集中鉴定、专家通讯鉴定与现场评议鉴定等形式。课题鉴定应由鉴定小组成员分别提出意见,由鉴定组长形成最终鉴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结题鉴定的学校规划课题,应完成立项时所确定的课题研究任务和预期研究目标。课题成果形式以立项申请书为主要依据。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鉴定以研究报告和发表论文为主要课题成果。
第二十九条 申请鉴定的课题主持人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题鉴定申请书;
(二)研究报告;
(三)咨询报告或发表论文。
第三十条 通过鉴定而结题的学校规划课题,由学校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校规划课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鉴定结题的,课题主持人可以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学校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结果为优秀的,尤其在人才培养、教育改革中起到激励引领作用,并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学校适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结果不合格的,课题主持人须根据专家意见改进研究工作,在一年内可以申请复审鉴定。
一年内未重新申请鉴定者,或第二次鉴定仍未合格者,按撤项处理。凡撤项课题,其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学校规划课题。
第三十四条 省级和国家级规划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按照辽宁省和国家有关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辽宁省高等教育学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立项课题以及高等教育学会受托管理的各级各类专项课题,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辽东学院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东学院[2012]3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