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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识艾,科学防艾
2024-11-28 09:48  

艾滋病是一种危害大、死亡率高的严重传染病,目前不可治愈、无疫苗预防。

一、艾滋病病毒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伤口渗出液中含有大量艾滋病病毒,具有很强的传染性。

◼性接触是艾滋病最主要的传播途径。艾滋病病毒可通过性交的方式在男女之间或男男之间传播。

◼离开人体后,艾滋病病毒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较弱,日常生活接触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

◼共用注射器注射吸毒是造成艾滋病感染的高危行为。避免共用注射器静脉吸毒,可有效预防艾滋病病毒经血液传播。

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合成毒品(冰毒、摇头丸、K粉等)虽然不以注射吸毒为主要方式,但是滥用这些毒品会降低自己的风险意识,性伴数量和不安全性行为的频率会增加,会间接地增大艾滋病和性病传染的风险。

二、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应及时采取医学手段阻止艾滋病病毒传给婴儿。

◼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怀孕妇女要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孕期和产时服用抗病毒药物、住院分娩减少损伤性危险操作,以及产后避免母乳喂养等预防传播的措施,可大大减少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胎儿或婴儿的机会。

三、艾滋病目前没有疫苗可以预防,掌握预防知识、拒绝危险行为,做好自身防护才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

◼卖淫、嫖娼、吸毒等活动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危险行为。

◼多性伴且没有保护的性行为可极大地增加感染、传播艾滋病和性病的危险。

◼从青少年起,应树立健康的恋爱、婚姻、家庭及性观念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的治本之策。

◼坚持每次正确使用安全套,可有效预防艾滋病、性病经性途径传播。

四、发生暴露后,比如破损手指沾染艾滋病人的血液、同HIV感染者发生了无保护的性行为,可以使用暴露后预防用药。72小时内使用暴露后预防用药可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风险。

◼服药周期:28天。

◼服药种类:HIV感染者抗病毒治疗的药物,根据当地药品的可及性及医生评估后开具用药方案。

◼服药效果:与起始用药时间密切相关,原则上不超过暴露后72小时。时间越早,保护效果越好。

五、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是及早发现感染者和病人的重要措施。

◼有过高危性行为、共用注射器吸毒、卖血、怀疑接受过不安全输血或注射的人以及艾滋病高发地区的孕产妇,要主动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室)进行咨询检测。

◼国家实施免费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人员,可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国家对个人接受自愿咨询检测的信息完全保密。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及早接受抗病毒治疗可提高生活质量,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

◼一旦感染艾滋病病毒,体内病毒复制即开始,会损害全身多个器官。已有的抗病毒药物和治疗方法,虽不能治愈艾滋病,但实施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可有效抑制病毒复制,降低传播危险,延缓发病,延长生命,提高生活质量,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

◼国家实施免费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对于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均建议实施抗病毒治疗,即实行“发现即治疗”。

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是艾滋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理解和关心,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既不道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各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消除艾滋病歧视:社会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不利于控制艾滋病传播。有感染风险的人群因担心受到歧视而不愿检测,会增加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风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能积极面对生活,会产生报复和危害社会的思想。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应主动告知性伴或配偶。若继续同他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则为故意传播。《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艾滋病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公民应积极参加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学习和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避免危险行为,加强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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