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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及复课查验制度
2024-04-09 14:27  

为了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我校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及《普通高等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学院辅导员(或辅导员指定学生干部)在学生晨、午检中,如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咳嗽、胸痛、皮疹、腹泻、呕吐和黄疸等)、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在学生请假时及时登记、上报并督促其及早就医。

二、对于因病缺课的学生,各学院辅导员(或辅导员指定学生干部)应将因病缺课学生的具体信息填写到《辽东学院学生因病缺课追踪登记表》上,填表要求详见表内说明。

三、各学院辅导员应全面掌握因病缺课学生的去向,对于因病缺课的学生,要详细了解其就诊情况,包括在何医院看病、患何病、是否为传染性疾病、是否治疗、疾病转归等,若为传染性疾病,应立即向校医院报告,不得瞒报、漏报。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凡在校学生患有传染病,确诊后应立即隔离或住院治疗,不得继续在校上课。在校医院指导下,完成对患者的相关处置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对患者所在班级、寝室进行晨检、通风消毒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各学院应按时将《辽东学院学生因病缺课追踪登记表》以班级为单位汇总上交到校医院。若无传染病病例,每月上交1次;若发现传染病病例则立即上交此表)。校医院对各学院、班级的学生因病缺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汇总,把学生因病缺课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反馈至各学院,督促其进一步完善,使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化、常态化。由校医院做好相关存档工作。

六、对于在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对传染病瞒报、漏报,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蔓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七、患病学生治愈后复课的要求

(一)患传染病治愈后的学生复课的具体要求(肺结核除外):患病学生治愈后,须持有资质医院(县、区级以上医院或传染病医院)开具的病愈诊断证明到校医院门诊进行复核,校医院值班医生核验合格后为学生开具复课诊断书,学生需凭校医院的诊断书方可复课。

(二)患肺结核治愈后的学生复课的具体要求:结核病为属地管理,无论患病学生在丹东市结核病防治所治疗,还是在省内其他城市或外省结核病防治部门治疗,病愈复课时都必需先到丹东市结核病防治所开具诊断证明,然后到校医院门诊复核,再由校医院医生开具诊断书,学生持有校医院的诊断书方可复课,病原学阳性的患者至少休学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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