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5-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新发展理念 持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 心建设管理,强化对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 支撑作用,推动我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参照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组建、运行评价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需求,以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重大战略任 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
力的骨干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研发实体,
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 移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 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 覆性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是 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省自主创新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关键工 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和关键部件研制,制定产业技术 标准,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
行业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建设目标是:建立先进的研发试验 设施和应用技术研发机构,构建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和长效 稳定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培养结构合理、具有行业领 先水平的创新团队;形成持续不断的源头技术和产业技术供 给;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应用基础 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建设自主创新支撑平
台,促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日趋完善。
第五条工程中心采取自主申报、管理单位推荐、专家
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予以审查批复命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
责:
(一)按照我省相关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推进工程中
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工程中心建设项
目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予以批复;
(三)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国家
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第七条省级有关部门,市级发展改革委,央属和省属
企事业单位是工程中心的管理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推荐 申报、建设管理、运行评价、竣工验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二)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
对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察等各项检查工作;
(三)协调落实工程中心建设条件,支持其发展。
第八条工程中心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对提
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落实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建设和运
行经费,实施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三)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为国家
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为行业提供研发试验开放共
享条件和咨询服务;
(五)按照有关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
况、总结报告和运行评价资料。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战略部 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 要,择优遴选建设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申报领 域指南,提出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
次申报工作。
第十条工程中心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申报领域指南要求;
(二)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待工程化开发的重大 科技成果,具备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
拥有一定规模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 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建立完善的
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和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
(四)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
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落实相关建设条件,编制项目申
请报告报相应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对申请报告初审把关,择优向省发
展改革委推荐报送。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意见择
优批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报告,并对工程中心予以命名。
第四章建设与运行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文件要求,实施工 程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
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可采取法人、非法人两种形式建 设,鼓励依托单位联合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机构、高等院
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采取法人形式组建。未采取法人形
式组建的,需要与主要依托单位在人、财、物,尤其是科技 成果所有权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
算、有据可查。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 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发展”的全链条创新机制,推动产学
研用协同创新。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 价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两年开展一次
运行评价,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 月 1 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运行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各建设单位按照主管部门评价工作通 知要求,根据评价工作指南准备评价材料,将相关评价材料 报至管理单位,评价材料包括:运行评价年度工作总结报
告、评价数据表、真实性承诺函及相关附件;
(二)数据初审:管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评价材料形
成审查意见,并汇总相关评价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评价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 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计算和分
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运行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
合格。
第十九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享受省发展 改革委支持创新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不合格的工
程中心给予通报,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或逾期未报送评价材
料的工程中心给予撤销资格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对于建设目标发生重大变化、建设主体变更、 项目建设周期延长两年以上等重大调整变化,由管理单位提 出调整请示,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对于其他调整,由管理
单位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予 以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撒销工程中心称号;违反法律
法规的,按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
经济损失和较恶劣社会影响;
(三)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四)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辽宁省 XX 工程研究 中心。英文名称为: Liaoning Provinci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
第二十三条省级工程实验室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辽发改高技〔2007)66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