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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4-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 “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 )及科技 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 120号),加快我省众创空间建设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营

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备案众创空间(以下简“众创 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结合各自优势, 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 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全程化配 套支持、个性化创新服务、专业化创业辅导,为创业者提供低

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我省科技孵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重要路径之一。依托 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新兴研发机构等,按照 市场化原则建设、管理和运营众创空间,提供投资孵化、辅导 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市场对接、国际合作等相关服务, 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培育科技企业和

企业家精神,构建完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企业孵





化链条。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众创空间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各市科技局负责所在地区的众创空间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是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1年以上,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固定服务场地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提供创业 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具备公 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

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15家。创业团队应具有明确的项目计划,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 向;入驻企业应是初创期的相关产业小微企业,入驻时间一般

不超过24个月。

4.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5家,或每

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每年有不少于1家典型孵化案例。

5.具备职业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 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 职工作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

15家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省科技厅、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 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

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

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每年开展一次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经备

案的众创空间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

第七条 申报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工作流程:

1.申报。符合众创空间条件的申报单位在“辽宁省科技创 新综合信息平台”内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向

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推荐。各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后,审核 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形成意见后书面推荐到省科

技厅。

3.评审。由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众创空间评审备案工作,并 向社会公布备案结果。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虚假、瞒 报等作假行为, 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

申报。违纪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开展年度统计、

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等工作,对日常开展的各项企业孵化成果和





创业培训、路演活动,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经营模式创

新等活动,应及时认真做好登记和宣传。

第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众创空间分类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奖励体系和退出机制。对众创空间按照重点服务内容实行分类 管理,引导众创空间向特色化方向发展。对省级众创空间实 行年度分类评价和动态管理,对于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众创 空间,取消其省级众创空间资格。省科技厅根据众创空间建设 发展实际和绩效评价情况,视当年财政资金情况给予奖励性后 补助。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众创空间,优先推荐备案国家

级。

第十条 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 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1个月内向所在市科技局报 告。经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 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

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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