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4-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 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 号)及科技 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 120号),加快我省众创空间建设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营
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备案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 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结合各自优势, 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 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全程化配 套支持、个性化创新服务、专业化创业辅导,为创业者提供低
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我省科技孵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重要路径之一。依托各 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新兴研发机构等,按照 市场化原则建设、管理和运营众创空间,提供投资孵化、辅导 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市场对接、国际合作等相关服务, 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培育科技企业和
企业家精神,构建完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企业孵
化链条。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众创空间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各市科技局负责所在地区的众创空间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是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1年以上,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固定服务场地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提供创业工 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具备公 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
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15家。创业团队应具有明确的项目计划,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 向;入驻企业应是初创期的相关产业小微企业,入驻时间一般
不超过24个月。
4.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
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每年有不少于1家典型孵化案例。
5.具备职业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 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 职工作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
15家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省科技厅、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 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
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
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每年开展一次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经备
案的众创空间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
第七条 申报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工作流程:
1.申报。符合众创空间条件的申报单位在“辽宁省科技创 新综合信息平台”内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向
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推荐。各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后,审核 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形成意见后书面推荐到省科
技厅。
3.评审。由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众创空间评审备案工作,并 向社会公布备案结果。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虚假、瞒 报等作假行为, 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
申报。违纪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开展年度统计、
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等工作,对日常开展的各项企业孵化成果和
创业培训、路演活动,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赛事、经营模式创
新等活动,应及时认真做好登记和宣传。
第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众创空间分类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奖励体系和退出机制。对众创空间按照重点服务内容实行分类 管理,引导众创空间向特色化方向发展。对省级众创空间实 行年度分类评价和动态管理,对于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众创 空间,取消其省级众创空间资格。省科技厅根据众创空间建设 发展实际和绩效评价情况,视当年财政资金情况给予奖励性后 补助。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众创空间,优先推荐备案国家
级。
第十条 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 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1个月内向所在市科技局报 告。经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 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
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