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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百问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6-20 点击数: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编印

二零一七年五月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近年来,国家和辽宁省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营造了良好法制环境。为帮助我省广大科技人员充分了解掌握和运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优惠政策,我们对近两年国家和辽宁省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作了系统梳理,以问答的形式将主要内容呈现给大家,以期使创新政策深入人心,更好地惠及广大科研人员。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75月

   

 

   

   1.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了哪些法律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2.近年来辽宁省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出台了哪些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对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提出了哪些要求?

    

4.《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哪些措施?

    

5.国家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6.辽宁省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改革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7.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可不可以授予研发团队?

    

8.国家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有哪些新规定?

    

9.辽宁省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有哪些新规定?

    

10.国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有哪些新规定?

    

11.辽宁省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12.国家对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有哪些规定?

    

13.辽宁省对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有哪些规定?

    

14.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报告有哪些规定?

    

15.辽宁省对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报告有哪些规定?

    

16.对提交科技成果报告的时间、内容有哪些规定?

    

17.国家对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有哪些具体规定?

    

18.辽宁省对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有哪些具体规定?

    

19.国家对财政性经费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管理有哪些要求?

    

20.国家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有哪些规定?

    

21.国家对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有哪些规定?

    

22.国家对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有哪些新规定?

    

23.辽宁省对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有哪些新规定?

    

24.转化科技成果有哪些方式?

    

25.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持有的科技成果定价有何规定?

26.辽宁省对高校、科研机构持有的科技成果定价有何规定?

    

27.国家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科技成果的权益有哪些规定?

    

28.辽宁省对知识产权奖励有哪些规定?

    

29.国家对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有哪些新规定?

    

30.辽宁省对科技人员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获得奖励后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享受优惠政策有何规定?

    

31.辽宁省对技术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什么规定?

    

32.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用途的规定?

33.国家对金融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要求?

34.国家对风险投资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要求?

35.国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属问题有何规定?

    

36.国家对财政支持的研发类科技项目设置间接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37.辽宁省对财政支持的研发类科技项目设置间接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38.国家对科研团队接受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使用有何规定?

    

39.辽宁省对科研团队接受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使用有何规定?

    

40.辽宁省对科研人员在横向课题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比重有什么规定?

    

41.国家对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有哪些规定?

    

42.辽宁省对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有哪些规定?

    

43.国家对科技人员兼职兼薪有哪些规定?

    

44.辽宁省对科技人员兼职兼薪有哪些规定?

    

45.辽宁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有哪些规定?

    

46.国家对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有何规定?

    

47.辽宁省对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有何规定?

    

   48.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校、科研机构考核评价机制有何规定?

    

49.国家在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方面有哪些规定?

    

   50.国家对增加科研人员成果性收入有何规定?

    

51.辽宁省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考核评价有何新规定?

    

52.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有哪些规定?

    

53.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有何规定?

    

54.辽宁省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有何规定?

    

55.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后享有待遇的规定?

    

56.辽宁省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后享有待遇的规定?

    

57.辽宁省对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有何规定?

    

58.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酬如何掌握?

    

59.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有哪些规定?

60.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有哪些规定?

    

61.国家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构有哪些规定?

    

62.辽宁省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构有哪些规定?

    

63.国家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规定?

    

64.近两年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的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性文件有哪些?

    

65.国家教育部对高校在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方面下放了哪些权力?

    

66.国家教育部对高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67.国家教育部对高校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和规则有何要求?

    

68.国家教育部对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有何要求?

    

69.国家教育部在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方面对高校有哪些要求?

    

70.教育部对高校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方面有哪些要求?

    

71.国家教育部在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有哪些规定?

    

72.国家教育部对高校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方面有哪些规定?

    

73.国家教育部对高校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有哪些要求?

    

74.中科院对所属科研机构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原则要求有哪些?

    

75.中科院对院属单位科技成果的定价有哪些规定?

    

76.中科院对横向课题经费管理有哪些规定?

    

77.中科院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78.中科院对院属单位设置成果转化岗位和完善人才评价体系的规定有哪些?

    

79.中科院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哪些规定?

    

80.中科院对科技人员兼职兼薪有哪些规定?

    

81.中科院对院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有哪些规定?

    

82.中科院对领导干部取得现金或股权激励有哪些规定?

    

83.中科院关于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纳入评价与考核有哪些规定?

    

84.中科院对院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科技创新政策的规定?

    

85.国家对国有科技型企业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有哪些激励政策?

    

86.国家对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实施条件有什么规定?

    

87.国家对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对象的具体人员范围有哪些规定?

    

88.国家对企业激励标的股权来源有哪些规定?

    

89.企业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国家有哪些规定?

    

90.国有大、中型企业能否采取股权期权激励方式?

    

91.国家对企业股权激励总额占股本的比例有哪些规定?

    

92.国家对企业技术人员实施分红激励有哪些规定?

    

93.国家对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总额、分红标准、激励对象的人数有哪些规定?

    

94.国家对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有哪些政策?

    

95.国家对种业人才科技成果权益改革出台了什么文件?

    

96.国家对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有何优惠政策?

    

97.国家对完善种业科研人员评价考核和培养引进机制有哪些规定?

    

98.国家对维护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有哪些要求?

    

99.国家对推进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有哪些规定?        

    

100.国家对规范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有哪些规定?

    

101.辽宁省在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有哪些规定?

    

102.辽宁省在改革科研人员评价制度方面有哪些规定?

    

103.辽宁省在促进创新人才流动方面有哪些规定?

    

104.辽宁省在探索科研型领导干部分类管理模式方面有哪些规定?

    

105.辽宁省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106.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原则是什么?

    

107.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08.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专业条件是什么?

    

109.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专业条件是什么?

    

110.辽宁省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特别优异的科技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有何优惠政策?

    

111.辽宁省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特别优异的科技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12.辽宁省在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方面有哪些具体政策规定?

    

113.辽宁省对离岗创业适用人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114.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15.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的管理、考核有哪些要求?

    

116.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17.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申办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18.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满延期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19.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员期满申请办理终止程序的有什么规定?

  

疑问解答:  

 

1.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近年来国家层面共出台了哪些法律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以下法律政策:

    

20158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正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6226日国务院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

    

20164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

    

20161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

    

20162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

    

201683日教育部、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

    

2016822日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印发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科发促字〔201697号);

    

20161013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

    

2016127日中科院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科发促字〔201637号);

    

20173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

    

  2.近年来辽宁省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出台了哪些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辽宁省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规政策主要有:

    

2016127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修正公布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

    

201511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

    

20164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

    

20165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5号);

    

20161130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出台了《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辽人社〔2016272号);

    

2016年年913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做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139号);

    

20175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知识价值分配意见的实施方案》等。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对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提出了哪些要求?

    

2015324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明确提出“强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并强调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一是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二是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三是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积极总结试点经验,抓紧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政策。

    

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哪些措施?

    

201731日印发的《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5号,以下简称“辽委发〔20175号文件”),强调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并明确了五条政策措施:

    

一是引导企业应用科技成果。引导省内科技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突破科技成果转化在中试和产业化环节的瓶颈问题。围绕工业八大门类产业,组织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定期组织专业性对接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人才、项目等科技要素深度融合。

    

二是加强科技成果供给。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政策,定期梳理发布科技成果信息,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积极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校企合作联盟等转化载体建设,为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深化军民融合。构建统一领导、需求对接、资源共享的军民融合管理体制。健全军民融合重大科研任务形成机制,形成从关键技术研发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体化设计。拓展“军转民”和“民参军”渠道,依托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军民两用产业技术信息共享体系,积极推荐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进入国家“军转民”“民参军”技术推广目录。支持组建军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在军民品研发和制造中相互转化、相互促进,形成全要素、多领域军民深度融合新格局。

    

四是拓宽科技合作交流渠道。深化与“两院十校”为代表的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推进机器人与智能制造创新研究院、大连洁净能源国家实验室、中国科学院丹东育成中心等合作载体建设,推动重大科研成果在辽宁落地并实现产业化。与中国科学院共建科技服务网络辽宁区域中心,与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建立技术需求和成果信息互通机制。定期组织“专家企业行”“企业院校行”活动。有效利用和配置海外创新资源,推动企业与国际一流大学、技术转移机构等开展协同创新,拓宽技术来源,承接技术转移。

    

五是实施科技惠民工程。瞄准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传染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面临的重大技术难题,进一步提升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水平,建设一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显著提升多发病和常见病诊疗效果为目标,重点实施一批具有国内比较优势、疗效显著的传统特色医疗技术开发及转化。针对严重影响居民健康的重大疾病防治关键技术障碍,深入开展科技惠民专项。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安全等领域组织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推进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研究、装备研发和典型示范,重点解决具有倾向性、易发性、普适性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    

    

5.国家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6.辽宁省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改革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新修正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以下简称“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第十九条明确:由财政资金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本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用于本单位的科研以及成果转化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7.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可不可以授予研发团队?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以下简称“辽政发〔201555号文”)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8.国家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有哪些新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9.辽宁省对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有哪些新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省、市人民政府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以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在职称评聘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获得的由本省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本单位或者本省企业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以及在本省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10.国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有哪些新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11.辽宁省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以下简称“辽政发〔201634号”)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在本省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省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4)对科技人员在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12.国家对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有哪些规定?

    

《成果转化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13.辽宁省对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报告制度和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以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查询、筛选、对接等公益服务。由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鼓励提供非财政资金科技项目向省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提供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

    

14.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报告有哪些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15.辽宁省对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报告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报送同级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

    

16.对提交科技成果报告的时间、内容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以下简称“国发〔201616号文件”)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17.国家对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有哪些具体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国家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活动。

    

18.辽宁省对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有哪些具体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引进、吸收科技成果,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与国外大学、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合作与交流,通过并购、引进技术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者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对企业科技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

    

19.国家对财政性经费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管理有哪些要求?

    

《成果转化法》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20.国家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有哪些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21.国家对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有哪些规定?

    

国发〔201616号文件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22.国家对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有哪些新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23.辽宁省对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有哪些新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研究开发、分析测试、检测认证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对服务质量优良、服务效果显著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资金后补助或者奖励等方式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保险业务,支持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24.转化科技成果有哪些方式?

    

《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25.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持有的科技成果定价有何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

    

26.辽宁省对高校、科研机构持有的科技成果定价有何规定?

    

辽政发〔201634号文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27.国家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科技成果的权益有哪些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以下简称“厅字201635号文件”规定: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

28.辽宁省对知识产权奖励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通过约定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29.国家对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有哪些新规定?

    

201692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明确了如下政策: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b.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c.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d.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e.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f.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g.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二是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1)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2)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是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3)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30.辽宁省对科技人员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获得奖励后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享受优惠政策有何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的股权、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五年内分期缴纳或者待分红、转让取得现金收入后一并缴纳。

    

31.辽宁省对技术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什么规定?

    

辽政发〔201634号文规定:加大落实技术性服务增值税减免政策。税务机关积极支持、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省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32.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用途的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33.国家对金融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要求?

《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34.国家对风险投资机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要求?

《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5.国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属问题有何规定?

《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36.国家对财政支持的研发类科技项目设置间接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下简称“中办发201650号文件”)规定: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37.辽宁省对财政支持的研发类科技项目设置间接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省财政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类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应当设立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不设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以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二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38.国家对科研团队接受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使用有何规定?

    

厅字201635号文件规定: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39.辽宁省对科研团队接受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使用有何规定?

    

辽政发〔201555号文规定:对本省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应该采取有别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的管理方式,允许科研团队按合同规定自行支配使用。相关部门在对此类项目进行审核检查时,应与政府部门委托的纵向课题区别对待。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的,应当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执行。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本职工作。

    

40.辽宁省对科研人员在横向课题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比重有什么规定?

    

辽政发〔201634号文规定:提高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科研服务的劳务收入比重。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课题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41.国家对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有哪些规定?

    

厅字201635号文件规定: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强化绩效评价与考核,使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加大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科研项目资金和成果管理制度,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价值的有效方式。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

    

42.辽宁省对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要建立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收入分配实行分类调节,通过优化工资结构,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绩效奖励力度,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员,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实现激励和奖励。

    

43.国家对科技人员兼职兼薪有哪些规定?

    

厅字201635号文件规定: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4.辽宁省对科技人员兼职兼薪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科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技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行为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

    

45.辽宁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有哪些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实施分类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包含内设机构 )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46.国家对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有何规定?

    

国发〔201616号文件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47.辽宁省对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有何规定?

    

辽宁落实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48.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校、科研机构考核评价机制有何规定?

    

国发〔201616号文件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49.国家在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方面有哪些规定?

    

厅字201635号文件规定: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强化绩效评价与考核,使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50.国家对增加科研人员成果性收入有何规定?

    

厅字201635号文件规定: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价值的有效方式。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逐步提高稿费和版税等付酬标准,增加科研人员的成果性收入。

    

51.辽宁省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考核评价有何新规定?

    

辽政发〔201555号文规定: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要提高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和产业化指标在职称评定和考核中的权重,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其获得的省内企业横向课题经费,本单位或省内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纵向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依据。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52.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有哪些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以下简称:“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53.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有何规定?

    

国发〔201616号文件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规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54.辽宁省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有何规定?

    

辽政发〔201634号文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到本省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在本省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

    

55.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后享有待遇的规定?

    

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56.辽宁省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后享有待遇的规定?

    

辽政发〔201555号文规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辽政发〔201634号文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到本省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在本省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各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57.辽宁省对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有何规定?

    

辽政发〔201555号文规定: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5号)规定: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成果转换为学分;鼓励高等院校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鼓励学校根据本校和学生实际,制定学分转换和休学创业的扶持政策,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58.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酬如何掌握?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转发〈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的通知》(辽组明字〔201645号)规定: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高校、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59.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有哪些规定?

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60.国家对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有哪些规定?

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61.国家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构有哪些规定?

    

国发〔201616号文件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62.辽宁省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构有哪些规定?

    

辽政发〔201634号文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63.国家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规定?

    

国发〔201616号文件规定: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64.近两年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的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性文件有哪些?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

    

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

    

教育部还印发了《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

    

中科院、科技部印发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科发促字〔201697号)和《中科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科发促字〔201637号);

    

国家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162号)等文件。

    

65.国家教育部对高校在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方面下放了哪些权力?

    

《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以下简称“教技〔20163号文件”)规定:简政放权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66.国家教育部对高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教技〔20163号文件规定:高校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建立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落实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优化并公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

    

67.国家教育部对高校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和规则有何要求?

    

教技〔20163号文件规定:高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高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68.国家教育部对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有何要求?

    

教技〔20163号文件要求:鼓励高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发挥大学科技园、区域(专业)研究院、行业组织在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依托其构建技术交易、投融资等支撑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开发和市场需求对接、科技成果和风险投资对接,形成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营体系,培育打造运行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成果的宣传和展览展示;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与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69.国家教育部在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方面对高校有哪些要求?

    

教技〔20163号文件要求:高校要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并在校内公开。在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听取学校科技人员的意见,兼顾学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利益。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担任高校正职领导以及高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高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高校应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净收入可按照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70.教育部对高校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方面有哪些要求?

    

教技〔20163号文件要求: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高校要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对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作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兼职管理,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鼓励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教育部将组织高校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的试点,加大对应用型本科和高职院校专业教师在校企之间的交流力度。

    

71.国家教育部在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有哪些规定?

    

教技〔20163号文件规定:探索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支持高校与企业、研究院所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提高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场地、信息网络和商事、法律服务,建立微创新实验室、创新创业俱乐部等,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等新型孵化模式。鼓励国家大学科技园组织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高校科技人员和天使投资人开展志愿者行动,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创业辅导以及技术开发合作援助,编写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成功案例作为高校创新创业教辅材料,支持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对学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鼓励高校通过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72.国家教育部对高校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方面有哪些规定?

    

教技〔20163号文件规定:鼓励高校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支持高校和地方、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加快推进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依托高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要按功能定位,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支撑。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有偿开放的,严格按国家工商、价格管理等规定办理,收入、支出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73.国家教育部对高校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有哪些要求?

    

教技〔20163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高校要按期以规定格式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推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和奖励等情况,并对全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高校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74.中科院对所属科研机构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原则要求有哪些?

    

《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科发促字〔201697号,以下简称“中科院科发促字〔201697号文件”规定:一是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院属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二是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三是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合院“四类机构”分类改革工作推进,以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工作为主的院属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以从事基础性研究或公益性研究为主的院属单位,也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四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院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高效协商、公开透明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75.中科院对院属单位科技成果的定价有哪些规定?

    

中科院科发促字〔201697号文件规定: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76.中科院对横向课题经费管理有哪些规定?

    

中科院科发促字〔201697号文件规定:对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院属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按约定执行。

    

77.中科院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中科院科发促字〔201697号文件规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78.中科院对院属单位设置成果转化岗位和完善人才评价体系的规定有哪些?

    

中科院科发促字〔201697号文件规定:结合院分类改革工作,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转移转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实现技术转移人才价值与转移转化的绩效相匹配。

    

79.中科院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哪些规定?

    

中科院科发促字〔201697号文件规定: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年。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

    

80.中科院对科技人员兼职兼薪有哪些规定?

    

中科院科发促字〔201697号文件规定: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1.中科院对院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有哪些规定?

    

中科院科发促字〔201697号文件规定: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82.中科院对领导干部取得现金或股权激励有哪些规定?

    

中科院科发促字〔201697号文件规定: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83.中科院关于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纳入评价与考核有哪些规定?

    

中科院科发促字〔201697号文件规定:根据《“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院按照“四类机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学院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要依据;应用型科研机构应该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准。

    

84.中科院对院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科技创新政策的规定?

    

中科院科发促字〔201697号文件规定: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85.国家对国有科技型企业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有哪些激励政策?

    

20162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财资[2016]4号文件”),对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了系列规定。明确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面向企业重要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进行激励。

    

86.国家对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实施条件有什么规定?

    

财资[2016]4号文件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以下简称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2)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上款所称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

    

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87.国家对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对象的具体人员范围有哪些规定?

    

财资[2016]4号文件规定: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1)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3)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88.国家对企业激励标的股权来源有哪些规定?

    

财资[2016]4号文件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激励标的股权来源:

    

1)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2)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3)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89.企业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国家有哪些规定?

    

财资[2016]4号文件规定: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

    

90.国有大、中型企业能否采取股权期权激励方式?

    

财资[2016]4号文件规定: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91.国家对企业股权激励总额占股本的比例有哪些规定?

    

财资[2016]4号文件规定: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92.国家对企业技术人员实施分红激励有哪些规定?

    

财资[2016]4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企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在本企业公开相关规定。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转让、许可净收入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93.国家对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总额、分红标准、激励对象的人数有哪些规定?

    

财资[2016]4号文件规定: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企业应当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激励方案中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企业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实施岗位分红激励需重新申报。激励对象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按约定的条款扣减、暂缓或停止分红激励。

    

94.国家对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有哪些政策?

    

20165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明确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是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支持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引导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参与农村科技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农业科技型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法人科技特派员带动农民创新创业,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结合各类人才计划实施,加强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培训,继续实施林业科技特派员、农村流通科技特派员、农村青年科技特派员、巾帼科技特派员专项行动和健康行业科技创业者行动,支持相关行业人才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和服务。利用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等,通过提供科技资料、创业辅导、技能培训等形式,提高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能力。鼓励我国科技特派员到中亚、东南亚、非洲等地开展科技创业,引进国际人才到我国开展农村科技创业。

    

二是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政策。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结合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动员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提供支持,完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纳入社会保险。

    

三是健全科技特派员支持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农村科技创业,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以创投引导、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完善担保机制,分担创业风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科技创业,办好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中国青年涉农产业创业创富大赛等赛事,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增长潜力的科技特派员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减税政策,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融资指导等服务。

    

95.国家对种业人才科技成果权益改革出台了什么文件?

    

201678日国家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162号,以下简称“农种发〔20162号文件”),对种业人才科技成果权益改革作出了制度安排 ,明确了改革总体思路、基本原则、目标和具体任务等。

    

96.国家对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有何优惠政策?

    

农种发〔20162号文件规定:鼓励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种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到种子企业兼职从事科研育种工作,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应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

    

97.国家对完善种业科研人员评价考核和培养引进机制有哪些规定?

    

农种发〔20162号文件规定: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人员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将企业兼职成效作为评价指标,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联合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端育种人才。鼓励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采取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

    

98.国家对维护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有哪些要求?

    

农种发〔2016〕2号文件规定: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全过程,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改革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及完成人相应权益;要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依据规定明确权益到人。要严格界定成果完成人范围,成果完成人必须对成果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        

    

99.国家对推进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有哪些规定?            

    

农种发〔2016〕2号文件规定:鼓励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研成果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日。国家种业科研成果公开交易平台要完善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等功能,为成果持有人提供便捷、高效和优质服务。鼓励各省(区、市)建立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进成果转化。        

    

100.国家对规范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有哪些规定?

    

农种发〔2016〕2号文件规定: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给予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成果完成单位应制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相关规定,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等事项,细化程序要求。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应当兼顾科研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及科研单位等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

    

101.辽宁省在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有哪些规定?

    

辽委发〔20175号文件规定:建立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职责、承担社会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按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政策。经所在单位同意,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职务研发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再上缴财政。

    

102.辽宁省在改革科研人员评价制度方面有哪些规定?

    

辽委发〔20175号文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采取差异化的岗位评聘和考核评价标准。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103.辽宁省在促进创新人才流动方面有哪些规定?

    

辽委发〔20175号文件规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和相关待遇,兼职期间工作成果双方互认。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联合培养基地。深入开展“科技特派”行动,探索“科技挂职”“科技干部”等试点,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科技与经济结合方面的知识优势。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

    

104.辽宁省在探索科研型领导干部分类管理模式方面有哪些规定?

    

辽委发〔20175号文件规定: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有关企业兼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要简化出国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105.辽宁省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为科学评价科技人员能力水平,激励科技人员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在我省快速转化,增加对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高质量科技供给,20161130日,辽宁省人社厅、科技厅联合出台了《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辽人社〔2016272号,以下简称“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决定在工程、农业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中分别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对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优异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转企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开展正高级和副高级两个级别职称评定工作。

    

106.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原则是什么?

    

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明确了四条原则:

    

一是聚焦科技成果转化。以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为第一标准,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优异人员开辟“绿色通道”,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唯论著,对外语、计算机不作要求。

    

二是突出市场和企业评价。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横向课题资金、科技成果市场效益等来自市场的评价结果,作为主要评价标准;重视应用方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评价,加大企业评价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的权重系数。

    

三是严格标准条件。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不降格以求,宁缺勿滥,真正把在我省的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选拔推荐出来,切实发挥对科技人员在辽转化科技成果的激励导向作用。

    

四是实行评聘结合。我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后,可不受其所在单位岗位结构、职数限制,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届满后,经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评价标准考核合格的,可继续不受岗位和职数限制进行聘用。

    

107.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规定:参加正、副高级工程师和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科技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履行社会责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个人及所带团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2)申报人员应为从事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工作的核心(课题组前3人)成员。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技能人才不作要求。

    

4)具有比较丰富的产业实践工作或产学研合作经历,具备下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年限不作要求,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得到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充分认可。

    

108.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专业条件是什么?

    

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规定:参加正高级工程师和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除了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专业条件中的一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转化后为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创造的收益3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 200万元以上。

    

2)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企业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3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300万元以上。

    

3)拥有重大知识产权,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链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5000万元以上(以有关部门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年增加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4)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3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经费到账和课题结题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

    

5)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明显,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20%以上,或者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20%以上(以企业提供的技术证明、相关部门检验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

    

6)科技人员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

    

7)达不到前述六条专业条件但综合成绩优异的,在满足下述至少两项要求的情况下,也可申报参评。

    

a.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转化后为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创造的收益,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150万元以上。

    

b.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企业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500万元以上,或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c.拥有知识产权,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链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2500万元以上(以有关部门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年增加收入应当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证明为准)。

    

d.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以经费到账和课题结题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70万元以上。

    

e.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0%以上,或者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10%以上(以企业提供的技术证明、相关部门检验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

    

f.与省内企业共同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者与省内企业共同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省长质量奖、省专利奖、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等次。

    

g.科技人员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70万元以上。

    

109.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专业条件是什么?

    

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规定:参加副高级工程师和农艺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除了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专业条件中的其中一项:

    

1)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转化后为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创造的收益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150万元以上。

    

2)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企业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500万元以上,或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200万元以上。

    

3)拥有重大知识产权,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2500万元以上。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年增加收入应当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证明为准)。

    

4)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以经费到账和课题结题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达到70万元以上。

    

5)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明显,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0%以上,或者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10%以上(以企业提供的技术证明、相关部门检验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

    

6)科技人员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7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

    

7)达不到前述六条专业条件但综合成绩优异的,在满足下列至少两项要求的情况下,也可申报参评。

    

a.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转化后为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创造的收益,3年累计应当达到200万元以上(以单位财务证明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100万元以上。

    

b.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企业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300万元以上,或所在单位(或社会组织)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150万元以上。

    

c.拥有知识产权,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相关产业链实现发展,年增加收入1500万元以上。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年增加收入应当达到500万元以上(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证明为准)。

    

d.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经费到账和课题结题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50万元以上。

    

e.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5%以上,或者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5%以上(以企业提供的技术证明、相关部门检验及申报人单位证明为准)。

    

f.与省内企业共同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者与省内企业共同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市长质量奖、市专利奖、市优秀新产品奖二等奖以上等次。

    

g.科技人员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申报副高级农艺师资格的3年累计应当达到5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为准)。

    

110.辽宁省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特别优异的科技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有何优惠政策?

    

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规定: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特别优异的科技人员,可破格申报或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111.辽宁省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特别优异的科技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272号文件规定:一是实行推荐申报制度。评定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方式。申报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经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二是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辽宁省专门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定专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技厅从行业专家、企业家、企业技术骨干中择优推荐组成评委会,承担具体评定工作。三是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对提供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112.辽宁省在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方面有哪些具体政策规定?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671日印发了《关于做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139号,以下简称“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就做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离岗创业适用人员范围、离岗创业期限、离岗创业期间管理考核、离岗创业期间应当保留的待遇以及离岗创业申办、期满延期、终止程序等内容。

    

113.辽宁省对离岗创业适用人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本次离岗创业适用省属及各地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试用期满且距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已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其中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人员),需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114.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离岗创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离岗创业申请期限一般为3年,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且提出申请的,经审核批准可延长2年。申请人在同一单位离岗创业只能申请一次。

    

115.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的管理、考核有哪些要求?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占用原聘岗位,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原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和所在创业单位的书面评价材料,原单位每年和创业期满应当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116.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应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单位和个人应继续按在岗同类人员政策规定和标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个人部分自行承担),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创业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117.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申办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应以自身优势专业开展创业活动。申请人需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创办企业执照等。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办理离岗创业手续。经单位同意的离岗创业人员,单位与申请人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离岗创业的合同(协议),就离岗创业期限、离岗创业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予以约定,同时中止原聘用合同。

    

118.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满延期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离岗创业人员期满申请延期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放弃延期。对于申请延期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确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经单位同意的离岗创业期满延期人员,要与单位变更离岗创业协议书,写明变更理由及期限。

    

119.辽宁省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员期满申请办理终止程序的有什么规定?

    

辽人社〔2016139号文件规定:离岗创业人员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原中止的聘用合同和各项待遇;对于要求辞职创业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对于离岗创业期满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离岗创业人员,原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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