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与教育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评定细则(草拟)
作者: 发布日期:2023-12-02 点击数:
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由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文化艺术体育与身心发展学分、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四部分构成。
一、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评分细则
在校期间,学生应至少获得0.5个以上的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
(一)参加校级党校、团校、“青马工程”等培训班学习并结业者获得0.5学分;参加院级党校、团校等培训班学习并结业者获得0.3学分。
(二)参加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方面的主题活动,如:主题班会、主题团日活动等,每次获得0.05学分。
(三)在学校组织的思想教育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记0.5、0.4、0.3学分;学院组织的思想教育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记0.4、0.3、0.2学分;集体项目获奖者,学分相应减半。
(四)学生在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方面获得国家、省、市、学校、学院奖励的,可分别记6、3、2、1、0.5学分;集体项目获奖者学分相应减半。
(五)因见义勇为或好人好事受到国家、省、市、学校、学院表彰者分别获得6、3、2、1、0.5学分。
(六)学生凡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学校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者,不得申请认定该处分学期内的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得申请认定察看期内的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
二、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评分细则
在校期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周;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并撰写一篇调查报告后,方可获得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方面应获得1个以上学分。
(一)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校统一组织的公益劳动、社会调查、社会考察、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二)社会实践活动以组织部门提供的有关活动方案、名单、成果以及证书等资料为依据予以认定。学生申报素质拓展学分时,需要提供实践活动方案或计划、经组织单位审核的心得体会或活动总结、调查报告等材料。
(三)学生参加由学校团委或由学校团委批准各学院团委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一次连续(非累计)时间超过1周(5天)的可以认定为1学分,不超过1周时间的认定为0.5学分。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学生,被国家、省、市、学校、学院评为先进个人的或获得奖励者,分别获得6、3、2、1、0.5学分。学生参加不同项目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所获奖励学分可以累加,但同一活动获得多项奖励的,取最高奖项相应学分计算,不得累加记分。
(五)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一次(不少于2小时)记0.3学分,参加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一次(不少于2小时)记0.2学分。每名学生参加学院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至少两次及以上,方能认定为符合本部分满分条件。
三、文体娱学分评分细则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文体与身心发展方面应获得1个以上学分。
(一)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圆满完成任务,可申请0.3学分(组织者可申请0.4学分);参加由学院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圆满完成任务,可申请0.2学分(组织者可申请0.3学分),同一项目的组织者不超过3人;以观众角色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遵守纪律、无迟到、早退现象每次加0.05分。
(二)学生参加不同项目文化、艺术、体育比赛所获素质拓展奖励学分可以累加,但同一项目参加多项比赛应按最高奖励成绩记分,不能重复累加记分。
(三)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及体育活动。每名学生参加学院活动两次及以上,方能认定为符合本部分满分条件。学生个人参加校外相关活动,事前须征得学院相关部门同意,方可申请获取相应学分。
(四)学生参加文化、艺术、体育与身心发展活动获得奖励,按下表标准计算学分。
获奖 等级 | 获奖内容 | |||||||
个人奖(学分) | 集体奖(学分/人) | |||||||
一等奖及以上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一等奖及以上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
国家 | 6 | 5 | 4 | 3 | 3 | 2.5 | 2 | 1.5 |
省 | 3 | 2.5 | 2 | 1.5 | 1.5 | 1.25 | 1 | 0.75 |
市 | 2 | 1.5 | 1 | 0.5 | 1 | 0.75 | 0.5 | 0.25 |
学校 | 1 | 0.8 | 0.6 | 0.4 | 0.5 | 0.4 | 0.3 | 0.2 |
学院 | 0.5 | 0.4 | 0.3 | 0.2 | 0.25 | 0.2 | 0.15 | 0.1 |
四、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评分细则
在校期间,学生在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方面应获得0.5个以上学分。
(一)参加学校(院)社团组织一年以上,遵守社团章程,并积极参与该社团活动,经考核为合格,校级社团可获得0.3学分,院级社团可获得0.2学分。学生在同一周期参加不同社团学分不累加,按最高分计分。
(二)社会工作评分对象主要为学校认可的现任各级学生团学组织中的学生干部与成员。
(三)学生参加社会工作获取学分应根据其在团学组织活动中的不同贡献,经综合考评后认定。
(四)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各级团学组织,为营造优良的校风、学风贡献力量;学生个人参加校外民间组织,事前须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方可申请获取相应学分。
(五)学生参加社会工作记分周期为一年或一届。多年或多届学分可以累加。学生在同一时期参加多个团学组织、担任多种学生干部职务,应按最高职务与最佳考核成绩记分,不能重复累加记分。
(六)学生参加社会工作,按下表标准计算学分。学生参加社会工作不足一年或一届、考核不合格不记学分。
活动与工作经历 | 分 值 |
校学生团委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 | 3 |
校学生会副主席;校社联正副主席。 | 2 |
校团委、学生会、社联各部部长;院学生团委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社联正副主席;大学生艺术团团长;大学生讲师团团长;大学生广播站站长;校团委新媒体中心主任;国旗班班长;大学生合唱团团长;校教学管理中心副主任。 | 1.5 |
校团委、学生会、社联各部副部长;校级社团负责人;院团委、学生会、社联各部部长;各团支部书记、班长;大学生艺术团副团长;大学生讲师团副团长;大学生广播站副站长;校团委新媒体中心副主任;国旗班副班长;大学生合唱团副团长。 | 1 |
校团委、学生会、社联各部委员;院团委、学生会、社联各部副部长;院级社团负责人;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讲师团、大学生广播站、校团委新媒体中心、国旗班、大学生合唱团委员;校教学管理中心信息员。 | 0.5 |
院团委、学生会、社联各部委员;团支部委员、班级委员;寝室长。 | 0.3 |
* 学生个人在各项比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以上荣誉者,不受各项目最低分限制,所得学分可以抵顶素质拓展学分其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