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与教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日期:2023-12-02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落实国家、省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辽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院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包括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具体职责是:
(一)制、修订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的认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指导成立以年级(或者专业、班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
(四)对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形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建立健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者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第七条 以年级为一级单位,班级为二级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年级、班级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当在年级、班级范围内公示。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要求,组织本年级(或者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组织填写《辽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根据学生申请,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评议结果,并将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公平。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确定是否贫困的唯一依据,不搞一刀切。认定依据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复学(含恢复入学资格)后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大学生(以下简称“特殊群体”)。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家庭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消费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七)认定工作同时参考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情况(二年级以上)、安全守纪、勤俭节约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认定等级分为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两个等级。
(一)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经济月收入或年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平均水平,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正常生活费低于我校正常消费水平,且难以支付该生在校正常学费和生活费,经学校认定可确定为困难学生。
困难学生重点是来自贫困地区农村和城市棚户区学生或城镇父母双方均下岗(或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及单亲家庭)的学生,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二)特殊困难学生是指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复学(含恢复入学资格)后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大学生等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综合认定、审核公示、质疑处理、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按照学校的通知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让广大学生和家长了解学生资助政策、得益于学生资助政策。及时发布学生资助公告,内容应包括各项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限、报送材料、资助金额等。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学院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学生申请资助时,取消原来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个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个人家庭详细情况介绍。
(三)综合认定。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书面承诺)或其他有效证件,按照本细则,结合当年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具体评议过程如下:
1.成立以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会议,具体部署、安排评议相关工作;
2.以班级为单位,选举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作为贫困认定小组成员的学生代表(非申请贫困认定的学生),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或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并进行公示;
3.评议小组组织贫困生认定工作。
新入校学生贫困认定过程:鉴于新生初入校,在没有广泛了解学生心理状况的前提下,新生的贫困认定采取匿名形式进行。由评议组长将申请贫困认定学生的家庭详细情况进行整理并编写序号。由学生代表对编有序号学生的家庭详细情况介绍进行统一宣读。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情况介绍按照序号依据《人文与教育学院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标准》进行量化打分,总分100分。
大二以上年级学生贫困认定过程:由学生代表对学生提交的学生家庭详细情况介绍进行统一宣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个人申请以及家庭详细情况介绍依据《人文与教育学院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标准》及《人文与教育学院学生民主评议量化赋分表》进行量化打分,总分200分。
4.评议小组组长对最终打分情况进行汇总,并依据得分情况按照班级、年级进行排序,将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对于书面承诺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由学校统一报同级教育部门协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核查相关书面承诺内容。核查结果作为学生资助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作为学生享受资助政策的前置条件。原则上特殊群体优先纳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对于不涉及特殊群体因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含死亡)导致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的,学院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评定。
(四)学院审核、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当做出调整。
无异议后,学院将《辽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辽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进行学院贫困认定工作总结。以班级为单位对本班贫困认定小组情况、评困认定过程及最终排序进行总结。以年级为单位对各班级具体贫困认定情况及排序进行总结。最后以学院为单位,对贫困认定全部过程进行详细的总结分析,并将学院工作总结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建档备案。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资助资金发放明细表等统一建档,并建立学院贫困生库。学生的申请材料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返回学院,由学院负责存档备案(原件返还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时间要求。每学年开学后,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截止日期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时间确定。
第十二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必须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将不定期地对各年(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年(班)级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确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全部纳入资助体系,学院要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附件:
1.人文与教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2.人文与教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名单(每年评议前确定并公示)
3.人文与教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标准
4.人文与教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量化赋分表
2023年7月1日
附件1:
人文与教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组长:谭喜龙
成员:张海涛、韩文哲、刘晶、畅宏达
附件2:
人文与教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名单
每年评议前确定并公示
附件3
人文与教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标准
项目 | 观测点 | 分值 | 得分 | ||
1.学生家庭情况 (60) | 1.1监护人情况(30) | 监护人残疾/或有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 | 30 | ||
监护人年迈体弱无劳动力,且家庭经济困难 | 20 | ||||
监护人双方均下岗/或无固定收入,且家庭经济困难 | 20 | ||||
监护人中一人下岗/务农,且家庭经济困难 | 10 | ||||
1.2家庭成员情况(20) | 直系亲属突发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有相关证明材料) | 20 | |||
家中赡养老人,被赡养人身体有长期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 (有相关证明材料) | 10 | ||||
1.3家庭其他情况(10) | 10 | ||||
2.特殊情况(40) | 2.1自然灾害(30) | 居住地遭受地震、洪涝、山灾、雹灾等严重灾害,生活无保障 | 30 | ||
居住地遭受地震、洪涝、山灾、雹灾等灾害,有一定经济损失 | 15 | ||||
2.2其他突发情况(10) | 10 | ||||
合计 | |||||
补充说明 | 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受到国家法律制裁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则直接取消认定资格。 |
附件4
人文与教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量化赋分表
考核项目 | 观测点 | 分值 | 得分 |
思想品德 (30分) | 3.1诚实守信,诚信贷款,诚信还贷,及时缴纳学费,考试不违纪、不作弊(10分)有考试违规违纪情况(0分) | ||
3.2不在网络平台上随意发表非官方渠道发布的通知及随意发表危害校园秩序的言论(10分)随意散发非官方渠道下达的通知,制造舆论(0分) | |||
3.3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劳动和集体活动(10分)一般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活动(5分)不参加学院和学校组织的活动(0分) | |||
学习情况 (30分) | 1.1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班级排名前20%(10分)班级排名前20%-40%(8分)班级排名40%以后(5分) | ||
1.2遵守课堂纪律,不抄袭作业,无旷课现象,不迟到,早退(10分)有迟到、早退现象,情节较轻(5分)多次旷课、迟到、早退(0分) | |||
1.3具有创新精神,积极主持双创项目和各级各类竞赛,获校级以上奖励(10分)积极参与双创项目和各级各类竞赛(5分)不参加双创项目和竞赛活动(0分) | |||
安全守纪 (10分) | 2.1自觉遵守《辽东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安全防火责任制,不吸烟,不喝酒,不违规使用电器(10分)有违反辽东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安全防火责任制情况,吸烟,喝酒,违规使用电器,有夜不归寝现象(0分) | ||
勤俭节约(30分) | 4.1不使用高档消费品,包括高档电脑手机等(10分)使用某个上万元高档消费品,如电子产品等(5分)使用多种高档消费品(0分) | ||
4.2衣着朴实,不购买名牌服装等高档消费品,不使用高档化妆品等(10分)使用个别名牌产品或偶尔穿着名牌服饰(5分)使用多种名牌,且价格较高(0分) | |||
4.3不经常到校外高消费场所消费,如酒吧、KTV等场所(10分)偶尔到校外高消费场所消费,如酒吧、KTV等场所(5分)经常到校外高消费场所消费,如酒吧、KTV等场所(0分) | |||
合计 | |||
补充说明 | 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受到国家法律制裁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则直接取消认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