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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东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1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修缮管理,规范我校修缮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修缮项目审批手续,提高修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正常需求和秩序,提高修缮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辽东学院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辽东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在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上进行土建、环境绿化、设施设备更新、修缮、更换、装饰、装修、拆除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分为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指预算或估算在1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小型修缮工程项目指预算或估算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大型修缮工程项目指预算或估算在15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修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中心、招标采购办公室、基建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学校修缮工作;

    (二)负责审议学校修缮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检查落实情况;

    (三)负责研究审议学校年度修缮计划;

    (四)负责研究审议预算或估算在15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设计方案及投资预算等事项;

    (五)负责研究审议预算或估算在10万元以上修缮工程项目单项变更事项;

    (六)负责研究审议下一年度的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七)负责监督和管理修缮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

    (八)负责协调修缮工作相关校外单位;

    (九)负责加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廉政教育、监督等工作;

    (十)研究决定修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向学校提供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及依据。

    第五条 基建管理处是学校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中心、招标采购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

    第六条 基建管理处代表学校履行修缮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年度修缮工程项目的调研,组织对修缮工程项目方案的论证,拟定年度修缮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

    (二)负责落实与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申报材料;

    (三)负责落实修缮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与预算编制;

    (四)负责监督落实修缮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修缮工程项目结算的报审工作;

    (六)负责组织修缮工程项目验收、移交、档案存档、档案归档以及保修等工作;

    (七)负责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第三章 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凡属于学校的修缮工程,必须经过申报、审批、签订合同、决算审计等规定程序,否则学校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修缮工程费用,并追究使用(管理)单位(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须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年需修缮的工程项目报送基建管理处,未列入下一年计划的修缮工程原则上不予立项申报。各单位(部门)填写《辽东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申报表》,写明修缮项目地点、内容及原因,并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基建管理处对各部门申报的修缮项目整理汇总后,由基建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专家会同申报单位(部门)进行现场勘察、论证,进一步明确施工主要内容及造价估算,并确定修缮类型。

    第十条 由基建管理处根据修缮工程项目的轻重缓急和经费情况,拟定下一年度的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经学校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已通过批准的年度修缮工程项目计划,应报送财务处和审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大型修缮工程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提供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等。小型修缮工程项目视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委托设计单位设计。设计需求由项目发起单位提供,基建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内容及标准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财务处将基建管理处提供的修缮计划作为学校下年度修缮经费预算额度的依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确定后,基建管理处根据预算经费,调整计划修缮项目。修缮计划一般按年度编制,按学期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凡改变房屋原有用途的修缮改造项目,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教务处同意。

    第十四条 未列入修缮计划的一般不予修缮。对因学校发展及工作需要而应急决定并立即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应在落实修缮经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列入年度修缮计划的项目,由发起单位(部门)提出书面修缮工程立项申请(请示),申请报告需盖发起单位(部门)公章,发起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非基建管理处修缮经费的修缮项目须经经费主管校领导签字),报送基建管理处,基建处处长签批后,报请主管校长审批。申请报告批签后视为修缮工程项目完成审批。

    第四章 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或估算及清单编制

    第十六条 年度修缮计划的项目,小型修缮项目由基建管理处编制预算或估算;大型修缮项目由审计处进行预算和清单的编制。

    第十七条 工程预算要按规范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子目套用、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规范及学校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修缮工程的计价依据。小型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执行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费用标准进行编制,大型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控制价及清单执行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费用标准进行编制。

    第五章 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零星、小型修缮工程项目(15万以下)由基建管理处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小组,根据施工单位的诚信、实力、工程质量、专长特点、区域灵活及施工单位考评结果,研究确定施工单位。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小组由处长、副处长、维修科科长、施工管理员、综合干事共7人组成。

    第二十条 大型修缮工程项目(15万以上)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依据《辽东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组织采购。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基建处需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使用单位等部门参加的施工交底见面会,明确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确定施工单位后,由基建处牵头,组织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签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议》,合同内容由审计处审核。合同签订后,基建管理处按合同约定内容安排施工,并由施工管理员向审计处、资产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保卫处、使用部门报备,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未经允许,施工单位严禁入场施工。基建管理处依照国家有关检验标准及施工规范,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管理,审计处按照全程审计的原则参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修缮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在主材进场时,施工管理员应组织审计处、基建处、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材料审验。设计方案或建设资金安排确需做出较大变动时,应按照学校相关程序进行重新审批(或采购)。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基建管理处负责现场管理的施工管理员要深入施工现场,按要求记录好施工日志,做到工程监管到位,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大型修缮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小型修缮工程须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申报项目使用(管理)单位(部门)可派代表参与现场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包含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等,需严格履行学校修缮工程变更管理审批程序,由基建管理处、审计处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进行实施;详见审计处制定《辽东学院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修缮工程中隐蔽工程,负责现场管理的施工管理员需及时组织审计处、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留存照片及影像资料。委托监理的修缮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验收需由监理单位签字盖章认证后,再由负责现场管理的施工管理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所有修缮工程的装饰标准和材料选用必须与建筑物原有风格、校园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相符合。主材须提供材料合格证及检测报告。修缮工程严格坚持适用、节约、安全和美观的原则,不允许超标准装饰、改造。

    第二十七条 加强修缮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的管理。施工单位在采购无投标价或无信息(正刊)价的材料时,其价格应先报基建管理处,由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核实认定。

    第二十八条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议》相关内容,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标准化管理,开展文明施工。

    (一)施工现场要设立告示牌、警示牌以及围护、灯光、隔离带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相关信息。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工程垃圾规范堆放并及时清理,控制施工噪音和扬尘。

    (三)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的花草苗木、道路及电缆、管网、通讯线路等设施,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四)严禁破坏性施工、野蛮施工,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追究施工方责任。

    第三十条 每年暑假和寒假为修缮工作的主要施工期,对可能影响到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修缮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进行。

    第六章 修缮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修缮工程完工后7日内通知施工单位准备验收,通知验收后14日内,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资料7日内,基建管理处及时组织审计处、申报项目使用(管理)单位(部门)、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填写验收单,作为质量保证和决算审查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一式三份)资料包括:

    (一)修缮工程项目申请审批报告(请示)、合同的复印件;

    (二)辽东学院修缮工程验收单;

    (三)竣工图、工程变更手续、工程量记录单等;

    (四)工程有关材料资料、测试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招投标项目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投标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基建管理处对修缮工程的申请审批报告(请示)、合同、验收资料、预算资料、中标资料、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资料、各种技术资料、竣工后决算资料等必须按规定要求,收集存档,建立项目修缮工程管理档案。重大项目的存档资料整理齐全后,报送校档案室存档。

    第七章 修缮工程审计及财务结算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审计处有关报审要求,由施工单位在30天内将决算材料报送基建管理处,经基建管理处审核整理后,将整理完善后的报审材料报送审计处审计。

    第三十六条 决算材料中工程变更内容的计价依据。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变更内容执行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费用标准进行编制,大型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变更内容执行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费用标准进行编制。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按照有关审计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辽东学院工程结算审定表。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审核完成后,按照财务处有关报销要求,由基建管理处整理包括工程审定表、申请审批报告(请示)、合同、决算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财务结算。

    第三十九条 修缮工程项目结算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第四十条 修缮工程一般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标准,竣工决算经审计处审计后,依据合同约定付清预留保修费外的工程款。

    第四十一条 修缮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学校水、电的,应按学校水电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据实交纳工程用水、电等费用,若不及时交纳,结算时基建管理处应提出在工程款中代扣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修缮项目工程,基建管理处协助申报项目使用(管理)单位(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在财务处结算付款。

    第四十三条 修缮工程尾款及保修款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保修款必须在工程保修期满后,经基建管理处组织申报项目使用(管理)单位(部门)进行现场复验后,方可支付。

    第八章 施工单位考评机制与退出机制

    第四十四条 基建管理处建立施工单位考评档案,作为采购优选和清退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施工单位存在影响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者廉洁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一票否决,一次性清退。

    (二)不能按时完工,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不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和行业规定,严重威胁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一经发现,一票否决,一次性清退。

    (三)质量有缺陷按要求及时整改完成;服从管理和监督但落实缓慢或态度恶劣;每发生一次,登记不良记录一次,不良记录累计三次后列入采购黑名单,五年内不列入采购名单。

    (四)各方面表现良好的施工单位,登记为优先采购名单。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原《辽东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辽东学院〔2008〕71号)、《辽东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辽东学院〔2018〕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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