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的审计
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
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预算建设工程项目和自筹建设工程项目、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的年度
工程项目及修购专项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工程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终了,对其
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加强管理,
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投资真实合法,维护学校利益。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领
导批准后,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协助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
构负责实施,委托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列支。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开展工程项目审计,不受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的审计范围
1、列入国家预算建设工程投资的工程项目和自筹建设工程投资的工程项目;
2、列入学校预算安排的年度修缮项目及校内各单位利用各种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3、学校预算造价在 1 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审核,
报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视情况实施抽审。
第八条 列入学校计划的工程项目应统一报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违反学校规定
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投资来源是否合法,投资是否纳入
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2、工程招投标和承建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
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是否全面、合规;
3、与工程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十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中审计的主要内容
1、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三通一平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222、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设计变更的内容、
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3、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设计要求进行采购,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
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4、基础工程、隐蔽工程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与签证;
5、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
问题,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全面、合法,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价格
是否合理,取费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2、工程监理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4、工程量是否准确,有无重计、漏计等计算错误;
5、综合单价结算方式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人、材、机单价是否合理;
6、拆除工程是否进行折价;
7、工程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8、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合规;
9、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合法、合规,有无挤占成本、提
高造价、挪用转移投资、虚列投资的问题;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 负责基建、修缮工作的工程管理部门,要在年初将当年工程项目计划报
送学校审计部门,以便于安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凡计划变更或临时增加工程项目计划
的,应及时将变更或临时增加计划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凡是没有计划的,一般不予审计
结算。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审计程序
1、工程概(预)算造价在 1 万元以上(含 l 万元),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
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工程概(预)算编制完成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
加盖公章;
2、工程概(预)算由工程管理部门连同批准的立项报告、合同或协议、施工图纸
等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学校审计部门,经其预审并签署意见后项目才能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工程招投标审计程序
工程管理部门在发布招标公告前,须将拟订的招标文件文本及附件等资料提交审计
部门,主要审计内容是:
1、工程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完备。重点核实立项有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的投资
批准计划文件;
2232、招投标文件的审核。主要审核报价形式、价格调整方法、价格调整范围、价格
计价依据、合同主要条款等;
3、工程管理部门参照审计部门审查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订后,提交审计部门
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程序
1、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与中标人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将下列资料送达审计部门:
⑴草拟的工程施工合同;
⑵中标通知书;
⑶招标、投标文件;
⑷施工图纸;
⑸施工队伍资质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2、审核施工合同的完整性及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相应条款一致;
3、审核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条款,明确工程造价结算方式;
4、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审计部门
备案。
第十六条 图纸会审与设计变更等资料的审计程序
1、审计人员参与图纸会审,参与对工程造价变化较大的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工程
单项变更费用土建 5 万元以上,修缮工程单项变更费用 5000 元以上)的论证,所有内
容须形成书面材料,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各方会签方可有效。设计变更须
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
2、所有涉及到影响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零星用工和材料确认单等资料,都应及
时通知审计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查验,并作相应的取证。资料中应明确变更的内容、原因
和由此导致的工程量的增减、影响造价金额的估算等;
3、现场工程签证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生随时办理,事后补办的一律无效。签
证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会签方为有效,
否则在竣工决算时将不作为调整工程造价的依据。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单一式四份,
分别由相关单位留存。
第十七条 对材料、设备需重新定价、调价的审核
1、在施工过程中,对于需要甲乙双方重新定价的材料、设备,工程管理部门应提
前 2 个工作日向审计人员提交产品的名称、价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书面资料;
2、审计人员签署意见后,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审计、资产、财务等部门进行考察,
确定采购方式,落实材料价格。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及工程量验收的审计程序
凡是涉及到隐蔽工程材料、工程量核算以及变更项目造价款审核的,工程项目管理
部门应在工程封闭前通知审计部门,由审计人员现场查验并在相关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
后生效。
224第十九条 突发应急工程审计程序
突发应急工程本着先施工后立项的原则,施工单位在工程发生需由工程管理部门、
审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到场确认,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量的核验
工程项目竣工后,需及时开展工程量的核验工作,工程量的核验需施工单位、工程
管理等部门参与,并在工程量资料上签署意见。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量负责,审计部门
在验收时对工程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决算审计
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工程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决算。施
工单位决算编制完成后,工程管理部门要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决算进行初审,由部门
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工程决算初审结束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填制《工程项目决算审计申报单》,连同如
下资料一并报送学校审计部门:
1、学校领导批示的工程报告;
2、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3、工程项目决算书(一式三份),并附工程量计算书和工程量计算底稿(含电子
版);
4、项目招标的标书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5、竣工图纸;
6、施工过程中临时变更的签证和文字协议;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8、工程竣工后的验收资料(工程进度表及有关施工记录);
9、学校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凡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工程管理部门要按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
修改,或通知施工单位及时补充修改。因材料报送不及时或未按要求及时补充修改,影
响工程项目决算不能及时审结的,其责任由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承担。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决算,单项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经过学校审计部
门审计之后,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再送交财政部门审核;50 万元以下的,由学
校审计部门审计并提出是否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建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修缮工程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 30 万元(含)以上的,经过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后,
确需外审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3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计部门自行审计。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结束,由学校审计部门出具《工程决算内审意见书》由内审人员、
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给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阅,并由工程管理部门
负责人签字后呈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据此办理工程款项结算事项。
第五章 审计协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概(预)、决算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工程量、价格标准、
225取费标准等明显不合理,合同或协议存在明显漏洞,形成的审计结论与概(预)、决算
存在较大差距,使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无法认同时,如果是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
或者是限额以下并经研究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则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来解
决;如果是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且决定不再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特别是按协
议或合同结算的工程项目,首先由审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共同协商来消除
分歧;协商不成,按协议将问题提交到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议决。
第六章 相关部门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是学校工程项目概(预)、决算审计工作的主管责任部门。负
责组织内审、对外委托审计和审计协调工作;负责召集由财务处、工程管理部门专业人
员组成的内审工作小组。对内容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进行委托外部审计。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是学校工程项目概(预)、决算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工程审计
过程中负责工程项目概(预)、决算的编报督办和初审工作,按审计工作要求提供相关
材料,协助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协调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