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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23    作者:审计处     点击:

 

  辽东学院〔2024128            


关于印发《辽东学院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学校的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学校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辽东学院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经2024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原《辽东学院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试行)》(辽东学院〔2019〕124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辽东学院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

2.辽东学院合同审查审批表

 

辽东学院

                             2024年1018

辽东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1018日印发


辽东学院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学校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开展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聘任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 法,具体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法律风险和权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按照学校内设部门的职责权限划分。

第五条 所有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必经审计处审查后方可签署。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的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

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要齐全,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需严谨、清楚                                                                  

第七条 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并即时清结的业务,可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学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拆分业务以规避订立合同。

第八条 学校任何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以及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学校和校内机构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第九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条 合同签署后方可实施;未签署合同且未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已经开工或履行的合同审计处不予审签。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基建、维修及装饰工程合同;

2.物资(包括仪器、设备、材料等)的买卖合同;

3.委托管理合同、服务合同;

4. 合作办学合同;

5. 科研合同;

6.其他民事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拟订、审查与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由相关职能部门草拟。拟订前,职能部门应征求使用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要求,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1.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2.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4.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5.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6.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7.是否需要公开招标;

8.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资金、技术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力。

职能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初步审查后由部门负责人在《辽东学院合同审查审批表》(见附件)中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所有书面合同,须由审计处审查。合同审查人员负责对项目合同中的主体、价款、履行方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审核,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审计处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由部门负责人在《辽东学院合同审查审批表》(见附件)中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合同管理等制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其中,合同项目标的额 50 万元以上的(含 50 万元)、基建维修项目合同标的额60万元以上的(含60万元)或者项目复杂的,须由呈报部门提请学校法律顾问进一步审查;重大(100 万以上,含100万元)项目,学校应成立合同审查小组,集体对合同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合同审查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下列部门负责人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合同项目主要使用部门、该项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等。涉及学校职工重大权益的,工会负责人应当参加审查。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审查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

审计处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

2.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是否有对学校不利或有损学校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

3.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4.合同的条款或内容是否完备、具体、明确,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5.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7.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8.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9.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重大或特殊的合同,业务部门应事先通知审计处,审计处安排人员提前介入。

第十八条 各单位递送合同初稿审签时,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一般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 合同相对方的身份证明,相对方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相对方是法人单位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证明;

3. 招投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结果;

4. 中标单位(或乙方)的资质、资格证书、取费证书等材料;

5. 所购材料、产品的质保书、检测报告等。

6. 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

7. 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殊项目的合同上述材料不必齐全。

各单位应当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实。审计处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各单位的合同审签报送工作,应由本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对方单位人员代办。

第十九条 合同通过审查的,由职能部门凭签署意见的《辽东学院合同审查审批表》呈校长审批并签署,或由校长授权委托的其他相关负责人签署,最后由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公章

经政府招标确定的项目,加盖公章时应附招投标代理公司或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经学校招标确定的项目应附“招标项目评标记录表”复印件。

第二十条 合同(科研横向技术合同除外)标的额 50 万元以上的(含 50 万元)、基建维修项目合同标的额60万元以上的(含60万元)的项目(经政府招标确定的项目除外),需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签署。合同标的额 100 万元以上的(含100 万元)需经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签署。合同无标的额的重大对外合作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类合同要统一使用“辽东学院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管理并统一盖章。各项合同加盖专用章后必须向审计处提供存档的合同审查审批表、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方可实施,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规定统一保存、管理学校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应由职能部门提出变更依据,并按原合同签订程序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实施部门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纪要、现场记录、电话录音和记录、电子文件,结算单据、检验报告、信函、现场照片和录像等。

第二十七条 凡是签订需要办理资金结算的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送存财务处备案,否则不予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合同,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1.验收不合格的;

2.发票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3.收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4.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5.符合招标条件,但未进行招标的;

6.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或未经授权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7.我方先履行付款义务,有预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见我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的;

8. 对方需先履行义务,我方主要是付款义务的合同没有充分证据(由呈报部门负责提供)表明对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者解除的协议,有关的电报、信函、图表、传真等;

2.有关收款(货)、付款(货)的各种单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者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合同纠纷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的人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办公室安排法律顾问会同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相关诉讼工作,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条 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原件等法律文书应当与合同文本一并归档,由学校办公室统一保存。职能部门可以保存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合同归档一般要求包括下列材料:

1.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往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文档(包括电子邮件);

2.合同审查、审批意见书;

3.对非正常履行情况分析及处理建议,或同意结算意见书;

4.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文字记录;

5.纠纷和争议的处理情况及结果文书(包括和解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第三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主管校长、校长汇报,由主管校长或者校长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代表学校与外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否则,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同审签人员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其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牟取私利。在合同审查中因故意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授权对外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同会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有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会审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如因审查不严、有重大过失且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职能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对外出具证明材料或在有关书面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的,造成学校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个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凡本办法明确要求审签的合同,未经审计处审签的,学校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合同价款的预付和结算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校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合同正式文本一般情况一式不少于三份,其中学校方不少于两份,学校职能部门、审计处各一份,财务处需要备案的,增加财务处一份。对方所需份数依据约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东学院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试行)》(辽东学院〔2019〕124 号)同时废止。


辽东学院合同审查审批表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标 的 额:                     

合同金额:             

合同类型打“√”

1、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蹉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其它

2、校企合作;科研横向/纵向;租赁等

合同拟定

起草部门:             起草人及电话


职能(主管)部门意见(公章)

负责人:                                

   

审计处审查意见(公章)

审核人:

负责人:                                    

   

法律顾问意见:



   

校长或分管校长意见:


       

                   

*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完毕后,需将此审批表、1份合同原件返还至审计处存档。

下一条:辽东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