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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4-10-23    作者:审计处     点击:


  辽东学院〔2024130            


关于印发《辽东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情况,制定《辽东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2024年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原《辽东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修订)》(辽东学院〔2012〕104号)同时废止。



辽东学院

                             2024年1018


辽东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1018印发


辽东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目的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审计监督,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各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效率。

第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是在学校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评价,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设立审计处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负责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与被审计单位责任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及省厅有关规定,审计人员每年参加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不得少于40学时,使其不断地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学校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起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拟定审计规章制度和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组织方式,整合审计人力资源,指导和监督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本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参与采购招标项目的论证、决策工作,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向上级审计部门和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与外界合作项目等事项的合同签定与履行、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所需社会审计业务,均由审计处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相关委托事项,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委托或变相委托。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审计,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以下各类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评价: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三)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

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对外投资项目;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对学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二)结合自身资源情况和业务能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审计咨询服务

(十)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需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方为有效:

(一)维护、修缮工程项目的合同审定以及工程决算;

(二)学校各类合同审签;

(三)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四)学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查会计凭证、账薄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三)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和召开审计事项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建议学校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检查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领导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布置,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或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经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按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按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的要求期限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则视作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学校主要领导、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同时送达审计整改通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推进审计整改,并在60天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要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要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向校领导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议,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建议书,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十条 学校要加强审计、纪检监察、校内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 学校要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二级单位绩效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主管校领导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个人秘密的。

第三十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东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修订)》(辽东学院〔2012〕104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辽东学院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

下一条:辽东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