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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23    作者:     点击:



 辽东学院〔2024131            


关于印发《辽东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提升审计整改质量和效果,强化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辽宁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辽东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经2024年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




辽东学院

                             2024年1018


辽东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1018日印发


辽东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加强和规范我校的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提升审计整改质量和效果,强化审计监督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辽宁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处理、改进和完善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处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牵头部门。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校属部门、单位、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及个人。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各类审计整改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  审计整改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审计决定书做出的整改决定;

(二)外部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

(三)内部审计查出的整改问题;

(四)采纳审计建议,制定并落实的相关改进措施

学校领导对整改工作批示的落实情况等。

第六条 审计处具体负责审计整改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审计整改要求,列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现“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改完成后在台账上对应销号。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将落实整改工作纳入单位重点工作,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组织领导,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认真落实整改。针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认真研究,举一反三,及时修改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后应按期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政府审计决定书做出的整改决定以及外部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责任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学校整改牵头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

整改期限内无法完成的问题应在整改结果报告中予以反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后续整改计划交审计处编号登记,整改计划应包含整改措施、期限、推进时间节点及目标。整改完成后,在审计处备案销号。

第九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组织开展的总体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整改进度

尚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问题的原因、继续整改措施及计划整改完成时间;

)审计整改过程中有关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情况;

)落实整改必要证明支撑材料;

)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审计整改工作标准

第十条 审计整改按照整改标准,分为整改完成、正在整改、未整改、持续整改四种情况。

第十一条 对照下列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认定整改完成。

(一)审计过程中已终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管理的;

(二)需要整改的违规行为已调整或纠正,整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的;

(三)针对体制机制造成的问题,已经完成体制完善及制度建设等长效机制,运行情况良好;

(四)其他可以认定的完成整改的情况。

第十二条 对照下列标准,认定为正在整改或未整改。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正在整改

1.多个违规行为或单个违规问题,涉及多个单位,部分已经调整或纠正,但尚未全部落实到位的;

2.已有整改方案或措施,但审计整改步骤多、周期长,部分过程未实施或未完全实施的;

3.审计整改措施已经实施,但尚未达到整改预期目标的;

4.其他适用正在整改的情况。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未整改。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整改意见、不采取整改措施或不配合审计整改的;

2.对审计整改事项敷衍应对,致使审计整改任务应完成而未完成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2.由于问题整改条件不具备,客观上暂时整改不了的;

3.主观认识不到位,超出规定的整改期限,对审计提出的整改问题无正当理由未报送或拖延报送或尚未进入整改流程的;

4.审计发现的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却提供虚假整改材料证明已整改的;

5.其他适用未整改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照下列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持续整改

一)问题复杂,不能提出明确的整改时限,或在出具审计报告一年后仍需持续推进落实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体制机制或属于中长期改革任务,需随改革深化持续推进解决的问题;

二)时间跨度大、涉及人数多范围广,需有序推进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需多方协调配合解决的问题;

四)受法律诉讼等相关程序制约,需程序履行完毕再整改问题

五)其他适用持续整改的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整改台账记录和“两个清单”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按照上述标准和情况对照检查,符合整改条件的不得销号。

第十五条 整改责任单位应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尤其是涉及体制机制的问题、历史遗留的问题应认真分析研究,必要时和相关部门联合会商,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造成审计结果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或无法短期完成的,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计处确认后予以销号或延期整改

第四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落实发现问题挂号销号机制。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整改不到位,持续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整改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八条 在审计整改落实监督检查中,整合学校各类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一)政府审计决定书做出的整改决定以及外部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在完成整改后,审计处会同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共同督促检查;

(二)校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审计处会同组织部财务处等部门,每年度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及时通报;

(三)其他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由审计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九条 审计处针对审计整改及整改落实检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对未落实整改的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章 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第二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一)整改落实部门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学校纪委应按有关规定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且负责对移交的审计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处理;

(三)组织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责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人事处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推进、年度考核内容、部门管理绩效评定、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财务处依照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议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视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拒绝、拖延整改的;

已具备整改条件,但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未按要求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情况的;

提供虚假整改报告及相关情况的;

)屡审屡犯,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导致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对工作造成一定程度影响的;

(六)拒绝、阻挠审计监督整改工作的;

(七)违反国家、上级或学校规定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整改中发现的相关单位、个人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置,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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