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未经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某高校主管财务校长周某私自授意学校财务处长,向学校下属校办企业出借财政性资金800万元用于周转,周某在下属校办企业出具的借据中签批“同意借款”。后由于校办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原定借期6个月的借款,三年后仍无法收回,形成呆死账。
定性依据: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学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纪律属性:
组织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