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在对某县工商局进行审计时发现,一个仅8名干部职工的单位,4年时间更换电脑配件和耗材费用竟然高达5万余元。经查,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县工商局以虚列办公耗材采购费、虚
增会议伙食费等方式先后虚开发票20张,虚报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共计6.8万余元,用于单位违规发放补助、私车加油、对外宴请、缴纳干部个人商会会费等。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
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
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律属性:
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