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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私设“小金库”-- 违反工作纪律

    发布日期:2024-09-02    作者:审计处     点击:


    案例:

    2013年至2016年,湖南某高校药学院将部分中药学自学考试和执业药师培训收入私设“小金库”金额达691.47万元。期间,药学院原党总支书记陈某某、药学院原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鲁某某,多次使用“小金库”资金违规发放创收奖金188.5万元。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
    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纪律属性:

    工作纪律


    下一条:虚列办公耗材套取国家资金--违反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