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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撰稿人:    2020年06月03日

(经 2018 年 10 月 8 日第十七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参照《辽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3 号)和辽宁省转

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行[2015]1017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校办企业除外。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学校所在地以外地

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使用。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四条 各部门应在保证完成相关出差任务前提下,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学校建立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公出前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流程,报经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六条 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差,是校级领导的,由党委书记、

校长审批。是学校中层干部的,由校级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

使用学校专项经费的,由专项经费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使用部门经费(包括已分配到各部门管理的专项经费)的,由部门行政正职领导(以下简称部门财务负责人)审批。课题组成员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由课题负责人审批;课题负责人出差,由课题所属部门科研负责人审批;若课题负责人为部门科研负责人的,由学校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本校教职工原则上只能参加由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

以及相关的学术性会议。各级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等举办的会议原则上不允许参加,确需参加的(包括使用本人主持的课题经费),须由校级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因公出国(境),应提供政府或相关部门批件,

并视经费落实情况,由校级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教职工出差还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请假程

序。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因公到学校所在地

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飞 机 轮 船 火 车 其他

校级领导,已聘任的

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

经济舱 二等舱

火车软席(软卧,软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经济舱

(详见

第十二

条)

三等舱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上表中所列交通工具中的“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其他”不

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十二条 “其他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的,须事先经校级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乘坐的,将按不高于同程其他交通工具票价报销。

第十 三 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所有人员严禁用私车公出。

第十 四 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凭据报销;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丹东所辖县以外的地区出差的,住宿费报销按附表所规定标准执行;到丹东所辖县及以下地区出差的,住宿费报销按上述规定标准的 80%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工作人员出差应选择三星级(含)以下安全、

经济、便捷的宾馆的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十八条 实际住宿费低于规定标准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

并将低于标准差额部分的 40%补贴给出差人员;实际住宿标准高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

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具体标准为:到丹东所辖县以外地区出差的,按每人每天 100元标准;到丹东所辖县及以下地区出差的,按每人每天 50 元标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可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

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到丹东所辖县以外地区的,按每人每天 80 元标准补助;到丹东所辖县及以下地区的,按每人每天 40 元标准补助。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应费用;因公由学校派车或经批准需要租(包)车的,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其他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凭会议通知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的,会议费按照

省政府规定的分类标准,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及其他。具体标准:一类会议每人每天 600 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 500 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 400 元,四类会议每人每天 350 元。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参会人员应在标准以内凭有效票据报销。参会往返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因公出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和培训

(不包括攻读学位)的,有关项目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到丹东地区以外参加短期学习培训、企业实习(实践)的,时间在一个月(含)以内的,每人每天计发伙食补助费 30 元;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每人每天 20 元计发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不计发市内交通费。期间的住宿费报销标准按《辽东学院教师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辽东学院【2018】12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往返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因公出差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丹东市内学习培训等,只报销每日往返市内公共汽车费,不报销住宿费,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特殊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丹东市所辖县学习的,凭住宿费发票可按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无住宿费发票按丹东市内学习规定。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教师)护送学生到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实习点实习或参加各种竞赛的,必须与学生乘坐同一时间的同一交通工具。较长时间(一周以上)在实习点指导学生实习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和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出国(境)考察的工作人员,其差旅费报销和计发标准,按照《辽东学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调入我校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其本人在我校对应级别的有关标准报销和计发。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 1 元以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学校支付安家费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校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居住在外地,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可按规定报销探亲费。配偶、父母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长期居住的,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家庭所在地至国内离境出发地之间往返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严格执行《辽东学院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辽东学院【2016】136 号),按照相应审批限额及权限进行签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于一个月内办结报销手

续。当年发生的差旅费应于当年结清,特殊原因需要跨年结算的,

应书面报财务部门同意。

第三 十 三 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凭证和相关资料,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 三十四 条 因保管不当等特殊原因丢失交通票据的,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提供佐证证明(购票记录、刷卡截图等),由所在部门财务负责人签字,经相关经费审批人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 十 五 条 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凭证、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出差人提供无住宿费发票详细说明(如由接待单位提供住宿的须由接待单位出具证明)等,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

第 三 十 六 条 经批准使用公务车辆公出的,原则上限定在本省区域内。到丹东以外地区出差,按每人每天 100 元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到丹东所辖县及以下出差的,按每人每天 50 元计发伙食补助费,均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 三十七 条 课题负责人使用课题经费(包括横向课题和纵向课题)报销汽柴油和过路费的,须经科研部门认定其开支符合课题性质和合同约定,符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在经费预算规定范围之内方可报销。

第 三十八 条 使用上级下达和学校安排的各项资金进行学科、专业、团队和基地建设等需要实地考察调研的,可凭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应票据报销交通费,不报销汽柴油费和高速公路过路费。

第 三 十 九 条 使用学校经费接待外单位人员发生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不属于差旅费开支范围,不应按正常差旅费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 四十 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 四十一 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会议期间或会议结束后由所在酒店或社会中介机构、旅游公司安排旅游考察的费用及期间的住宿费等一律不予报销。

第 四 十 二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造成差旅费非正常增加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责令有关部门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

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印发的《辽东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辽东学院[2014]235 号)同时废止,如与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之处,除特殊说明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 四 十 四 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2018 年 10 月 15 日

辽东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8 年 10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