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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总公司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撰稿人:    2016年02月0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后勤服务总公司的员工管理,规范用工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劳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结合后勤服务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用工应本着“控制数量、降低成本、择优招用、加强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使用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服务总公司劳务及非劳务人员。在编员工管理办法执行学校相关制度。

第四章 员工的招聘

第四条 招聘条件

(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思想品行端正;

(二)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必要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身体健康,符合所从事岗位任职要求的;

(四)应聘人员年龄男为18-65周岁、女为18-60周岁(特殊工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五)初中以上毕业证书;

(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部门在招用员工时,部门要有详实的考核记录,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录用。

第六条 招聘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实际用工需求量,向质监部提出用人申请,申请中要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时间、人员短缺情况和需要用工的条件和数量,并核算年度用工所需工资(含季节性用工)。并填写《用工需求申请表》报质监部。如用工性质属于劳务派遣人员则由用工部门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招聘。

(二)质监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用工申请核实审查确实符合实际情况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进行招工。

(三)应聘者提供二级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的体检合格证明(近期三个月内)。

(四)应聘员工应认真填写并缴验下列文件

1.员工信息登记表交质监部和部门各一份存档。

2.个人简历、学历及相关资质证明。

3.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

4.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体检表。

6.保险缴纳证明或承诺书。

(五)用工部门根据应聘员工提供的信息资料,严格核实,确认无误后,到质监部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质监部出具新员工《录用通知单》,在新员工交付有关证明文件后,由质监部为新员工建立个人档案。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录用

1、经查实被录用人所提供资料虚假者。

2、经健康检查,证实患有传染病、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类疾病及其他较为严重性疾病。

3、有其他劣迹者。

(六)应聘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各部门要做好试用期的考核工作,认真填写《试用期人员考察表》,如不符合工作要求或应聘者本人提出终止考察,则双方终止试用。

(七)用人部门对试用期内员工的表现进行考核鉴定,考核主要从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思想品质等四个方面进行。

(八)试用期内,因表现不佳或能力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发现隐瞒严重疾病及其他重要情况的予以辞退。

(九)试用期工资正常发放,期满后,由用人部门和质监部考核合格后正式签订合同。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辞退或延长试用期。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试用期薪资

新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此期间工资应为基本工资,应不低于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不享受其它待遇。

第八条 月工资结算

员工工资标准由各部门根据岗位类别及工作量核定,经后勤服务总公司审批后执行,实行日工资月计发。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当月员工考勤记录,以日计算该员工的实际工资支付标准(即:各项工资总额/应出全勤天数计算)。因后勤工作特点,对于周六、日需正常工作的岗位,则通过寒暑假补休方式核销。

第九条 各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部门领导签字的临时工工资表报质监部,质监部审核后制作工资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合格发放工资,工资采用银行卡转帐的形式发放。

第十条 薪酬调整

如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该方案仅对不足最低工资标准人员进行必要调整,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人员不做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做微调。

第十一条 应聘员工中途辞职或被部门辞退,使用部门应于当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注销档案关系,并将相关离职手续证明报送质监部,审核无误后,进行工资结算,试用不满3日者不计发工资。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员工保险的缴纳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交纳“五险”。管理岗位统一选聘、录用、考核,并参与部门绩效工资的分配。外聘专业技术(技能)岗位,由公司和各使用部门统一确定编制职数,员工的使用权与管理权重心下放,该部分人员在任职期间,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五险”。

第十三条 非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

非派遣制人员泛指不适用《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用工管理范畴。其使用权由用工部门自行控制,但必须按照要求办理劳务用工手续,公司将为该部分人员统一办理雇主责任险。

因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公司鼓励内部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将关系转至劳务派遣公司,享受“五险”;若不同意将关系转至劳务派遣公司的,将保持现有交纳方式不变。

第六章 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假、产假。

第十五条 哺乳期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哺乳时间为每天两次,每次0.5小时。

第十六条 妇女妊娠期间出现的身体不适需要休息,按病假处理;原则上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公司给予一定期限的休息调整期;如长期需调养,无法正常工作的,公司不能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待假期结束后,另行安排工作,休假期间相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员工因工负伤,其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员工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为合同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条 其他未详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用工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要进行工资核算,对用工人员严格考勤,做到一日一考,质监部将对此进行抽查,发现无考勤记录,不计发工资;考勤记录不真实,一旦核实,将对当事人处以两倍数额的罚款,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将加强用工管理,对于严重违纪的员工,应立即辞退;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得继续留用。

第二十三条 季节性用工(指为完成单一项目工作或突击性任务而雇佣的临时工),由用人部门向质监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领导批准方可招用,并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待任务完成后按日计算,每月发放。

第八章 员工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的日常管理

(一)员工的日常管理由用工部门负责。

(二)新员工要接受部门的岗前培训,系统、全面、正确的了解、认知和掌握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公司和部门的重要管理制度,以保证部门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员工入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如岗位、职位变动,需重新上岗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三)不履行岗位职责如造成责任事故或损坏公物的,按情节轻重,赔偿经济损失。

(四)员工因病,需要请假,经区级以上医院诊断,凭医生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按日计扣薪。确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给予辞退处理。

(五)事假请假一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月未由部门报质监部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质监部备案。半年内连续请事假超过十五天或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请假期间的工资折合成日工资扣除。

(六)凡无故超假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均作旷工处理。第一次旷工每天扣工资总额/应出全勤天数的双倍数额,给予通报批评;超过二天(含二天)加倍处罚,并给予警告处分;当月累计超过三天(含三天)扣发当月工资,予以辞退。如年度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天,扣发当月工资,予以辞退。

(七)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管理。管理细则由用工部门制定,报质监部备案后实施。用工部门每月应组织一次政治或业务学习,必要时可组织进行适当的短期岗位培训。

(八)用工部门每学期对所使用的员工进行综合鉴定,个人以书面形式对自身思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存档。在合同期内,员工发生的处罚与奖励情况,均以书面形式报质监部备案。

(九)用工部门如因工作变化,需在合同期内辞退非劳务派遣员工的,由用工部门报经质监部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结算工资,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十)未经公司批准,私自用工的部门,实行问责制,对其用工人员不计发工资。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合同的签订、续订

服务期满后,根据使用部门考核结果,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质监部将下一聘期需使用的人员数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共同选择续聘人员,相关手续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

第二十六条 非劳务派遣员工合同的签订、续订

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招用的非劳务派遣员工一律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合同期满后,各部门根据后勤服务总公司的要求和本部门的用工需求,综合用工人员能力、工作业绩等决定是否续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合同自行终止:

(一)合同期满的;

(二)用工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合同一方主体资格消失的;

(四)从事有资质要求的工种,因年龄等各种原因未能通过资格年检的;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声誉造成影响的;

(三)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轻微违反公司及部门相关制度,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通报,第三次仍然违反公司规定受到处理的;

(六)考核两次不合格的;

(七) 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调整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九)合同中有约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员工离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员工,无论任何原因离职,均需办理离职手续,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十条 离职分类

(一)员工个人原因辞职

1.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并报本部门领导审批。

2.员工离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3.试用期员工离职申请应于3日前提出。

(二)公司辞退(解雇):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公司因需裁员者。

(三)开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其他对公司有破坏行为、及违反法律、法规者。

(四)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日以上,自动脱离其工作岗位者。

第三十一条 离职手续的办理

(一)工作交接

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质资料移交至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交接人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二)事务移交

1.员工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的物品的移交,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2.领用的办公用品移交。

3.办公钥匙的移交。

4.各类工具(如维修工具、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的移交。

(三)款项移交

经手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公司财务部。

以上各项交接均有交接人、经办人签字确认,并经质监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完成。

(四)移交手续办理后,离职员工需到质监部办理离职手续,领取《解除劳务协议通知书》,并在《解除劳务协议登记表》上签字后,正式离职。

(五)离职员工结算工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辽东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

第十二章 附件

附件一:《用工需求申请表》

附件二:《员工信息登记表》

附件三:《试用期人员考察表》

附件四:《员工录用通知书》

附件五:《员工离职申请表》

附件六:《员工离职交接表》

附件七:《解除劳务协议通知书》

后勤服务总公司

二O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辽东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 2018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