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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3-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的原则与精神,结合辽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和辽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和辽宁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和产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辽宁省教育厅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重点。

  2.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推动高等学校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

  3.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评估、验收、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解决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负责筹集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设立主任基金,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共建共享;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给予重点支持。

  3.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4.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5.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并报辽宁省教育厅认定。

第三 立项与建设

  第六条 辽宁教育厅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组织开展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1.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我省重大科研任务、创新驱动产业发展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2.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3.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重点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4.依托学科应为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5.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按规定格式填写《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依托高校对建设申请书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后以依托高校名义报辽宁省教育厅。

  第九条 辽宁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向依托高校批复立项结果。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组织编制《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鼓励高校、企业与行业部门共建。建设应严格按照《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一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经自查后向辽宁省教育厅报送《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

  验收由辽宁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经辽宁省教育厅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重点研究机构建设发展成为开放运行的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后,可以同时保留其原有的重点研究机构名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30万元。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重点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高等学校聘任,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委员由高等学校聘任。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重点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1/3。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高等学校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重点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20人。

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重点实验室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重点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我省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科技合作,争取在国际、全国学术组织中任职。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运行。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严格加强对危险品管理使用及其他安全隐患的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重点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高等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辽宁教育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开放运行满3年的应当参加定期评估。辽宁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定期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定期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依托学校)”,如:免疫皮肤病学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中国医科大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辽宁省教育厅。原《辽宁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辽教发〔201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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