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3-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贯彻《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 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中央级新购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 加快推动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优
化资源配置,提升共享服务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 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 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及单 台套原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单台套原值在30万 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择优纳入辽宁省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省内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
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
机构。
第 四 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
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通过整合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利用
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推动我省科研设施与 仪器管理单位向社会开放服务,并实现与国家科研设施与仪器网
络管理平台对接的系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 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
行为。
第六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
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 管理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推动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 开放共享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依据评价考核结果给予后补助支持; 省技术创新研发工程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 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具体实施与管理;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
设施与仪器的管理、上报、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和查重评议工作。
第二章 开放共享
第八条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
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共享平台。
第九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
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
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 研设施与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
科学数据。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 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 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档案管
理、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按要求向共享平台报送。
第三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研发工程中心每年度组织专家采取单 位申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管理单位进行评价考核,主要从仪器 共享水平、服务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共享服务业绩等方面评价 管理单位共享服务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评价考核时间范 围为上年度7月1日到本年度6月30日。评价结果经省科技厅
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安排后补助资金,对开放服务效果好、
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给予支持,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积极
性。省科技厅、省技术创新研发工程中心每年根据评价考核结果 制定后补助资金建议方案,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预算 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后,确定补助资金规模,并纳入省技术创新研 发工程中心部门预算。后补助资金用于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的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维护、升级、改造、日常管理、
培训,以及辽宁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运维等支出。
第十五条 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 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 省科技厅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较差的 管理单位,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 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
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 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
单位内部调配。
第四章 查重评议
第十七条 各管理单位根据自身科研设施与仪器资产存量情
况、使用饱和情况、对外共享情况,制定查重评议管理办法,根
据新购科研仪器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对新购科研仪
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 省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的单台套价值
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查重评议范畴。
第十九条 查重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相关学科发展和承担科研任务需要购置科研设
施与仪器的必要性;
(二)本单位同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的保有情况(包括分布情
况、共享情况、利用情况);
(三)申购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
适用性、合理性;
(四)申购部门基础条件(安置地点、水电环境、技术支撑
等)保障情况;
(五)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共用共享方案。
第二十条 各管理单位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 时, 一并上报查重评议情况。管理单位开展新购科研仪器查重评
议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开放共享服务年度评价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有关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申购仪器设备等行为,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扣减仪器设备购置预算、计入法人单
位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