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师德师风监督方式
(一)师德师风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信函举报: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116号,邮编118001
电话举报:0415-3789115
邮件举报:rsc@liaodongu.edu.cn
(二)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联系方式
电话联系:0415-3789115(党委教师工作部)
0415-3789088(党委宣传部)
0415-3772901(纪委综合监察室)
其他平台:“校园百事通”、信访办公室、教学督导督学平台。
二、师德师风监督受理范围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党中央权威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未经审批参加境外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学习培训班、研讨会、座谈会、有组织的网络社交活动或其他交流活动。
5.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6.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二)教育教学方面
1.在课堂教学中宣讲与课程无关内容,干扰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2.在教学过程中污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在教学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指导错误,造成严重伤害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
4.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不按照教学纲要组织教学或选用未经批准的教材,造成不良影响。
5.在命题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在考试中协助考生作弊。
6.拒不承担教学任务,或拒不接受部门分配的其他工作。
(三)学术规范方面
1.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和学术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2.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3.篡改实验数据,伪造数据资料。
4.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虚报瞒报、骗取项目。
5.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盗用他人署名。
6. 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谎报成果等违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四)廉洁从教方面
1.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及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获得不当利益。
2.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或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并获取回扣。
4.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6.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五)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三、师德师风监督处理的工作流程
(一)工作机制
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协调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各部门按责任分工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和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向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受理思想政治纪律方面、廉洁从教方面失范行为,教务处负责受理教育教学方面失范行为,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规范方面失范行为。
教育教学方面的失范行为处理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管理办法执行,由教务处及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受理并组织认定;学术规范方面的失范行为按照学校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执行,由科研处及学术规范委员会受理并组织认定;其他方面的失范行为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组织认定。
(二)工作原则和流程
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一般应按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和监督等处理程序开展,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1.受理登记;
2.明确负责处理的单位(部门),受理转递;
3.调查程序,核查举报内容,形成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
4.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四、注意事项
(一)对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且有涉嫌违反师德师风的具体事实、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已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不予受理。
(三)举报人应当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反师德的事实及具体情节、相应的证据及线索,包括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知情人,以及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四)提倡实名举报;涉及个人合法权益(含个人隐私)的,应由本人书面委托他人提出举报,以便联系、查证。
(五)举报人应承诺反映的情况客观真实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夸大、歪曲、诬告、捏造等。如有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