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学院人文与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日期:2023-12-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文与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建设,完善人文与教育学院学术治理结构,保障人文与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学院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辽东学院章程》和《辽东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人文与教育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辽东学院人文与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作为人文与教育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各项学术事务的审议、评价、咨询和裁决等职权。
第三条 辽东学院人文与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 人文与教育学院应充分发挥辽东学院人文与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机制,尊重并支持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人文与教育学院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辽东学院章程》《辽东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并结合人文与教育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辽东学院人文与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包括总则、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附则等事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辽东学院人文与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人文与教育学院所属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人数为7人其中不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人文与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政治表现好,能自觉做到讲诚信、守纪律、懂规矩;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三)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候选人由二级学院院长提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出正式候选人,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可以提名院长为主任委员候选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
辽东学院人文与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协助主任工作。人选由主任委员与院长商定。
第九条 辽东学院人文与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年限和任职条件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条 辽东学院人文与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办法产生。程序如下:
(一)根据教学系(部、中心)符合候选人推荐条件的人数、学科专业覆盖情况和学术分委员会结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分委员名额;
(二)院长可提名学院领导和学科归属到学院的“双肩挑”人员、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为学术分委员候选人,基层学术单位按照条件在单位范围内民主选举推荐学术分委员候选人;
(三)召开学术分委员会选举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术分委员会,名单由人文与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四)院长从当选委员中提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五)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
(六)院长聘任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十一条 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分委员免除后或出现空缺时,按照学科专业和委员会结构构成进行相应递补,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经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院长聘任。
第十三条 分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因工作需要,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辽东学院人文与教育学院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本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内设二级机构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院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实验室、师资队伍建设改革以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管理办法和规定;
(三)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及其建设方案;
(四)审议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职称评审推荐标准和办法;
(五)审议分委员会章程制定与修订;
(六)审议学院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招生计划;
(七)审议学院重大教学、科研经费的预算安排及其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八)评审、推荐各类学校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项;
(九)审议学院人才引进计划,评议评定拟引进人才或团队的学术水平;
(十)审议学院教研室、实验室、科研平台等院设学术机构的设立与调整方案;
(十一)审定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教研项目和学术奖项;
(十二)审核学院人员年度教学科研成果及聘期目标考核完成情况;
(十三)负责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维护工作,受理学院师生学术纠纷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到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承担校学术委员会交办和学院院长委托审议或评定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辽东学院人文与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除特殊情况外,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确需表决决定时,经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分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报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分委员会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与会议结论经会议召集人审核、确认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委员会所做出的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备案;对有关事项提出的审议、评价和咨询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依据学院决策程序和要求报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党政联席会,作为学院研究决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分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五条 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经费预算,经费支出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辽东学院人文与教育学院分委员会每年应向校学术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本规程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